4.1機制
4.1.1檢驗檢測機構應是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檢驗檢測機構或其組織應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由其法人單位授權。
4.1.2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技術運行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配備檢驗檢測活動所需的人員、設施、設備、系統和支持服務。
4.1.3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4.1.4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保持其公正性和完整性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免受來自內外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等壓力和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識別公平性風險的長效機制。如果識別出公平性風險,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能夠證明該風險已經消除或降低。如果檢驗和試驗機構所在的組織從事檢驗和試驗以外的活動,應識別並采取措施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檢驗檢測機構不得使用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工作過的人物。
4.1.5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保護顧客秘密和所有權的程序,程序應包括保護結果信息的電子存儲和傳輸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對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並制定和落實相應的保密措施。
4.2人員
4.2.1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人員管理程序,以規範人員資格確認、任命、授權和能力保持的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人員建立勞動、聘用或雇傭關系,明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崗位要求和工作關系,使其滿足崗位要求並擁有必要的權力和資源,履行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職責。檢驗和試驗機構中所有可能影響檢驗和試驗活動的人員。內部和外部人員都應按照管理體系的要求公平行事,接受監督,勝任工作,履行職責。
4.2.2檢驗和試驗機構應確定全面負責的管理者,管理者應履行其對管理體系的主導作用和承諾:
A.對公平的承諾;b .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c .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e .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和試驗的全過程;f .組織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g .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h .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顧客要求的要求;壹、提高客戶滿意度;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分析風險和機會。
4.2.3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操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任命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4.2.4檢驗和試驗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並經資質認證部門認可;未經授權的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報告或證書。
4.2.5檢驗和試驗機構應通過抽樣、檢驗和試驗確認操作設備的人員的能力,出具檢驗和試驗報告或證書,並根據相應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提出意見和說明。檢驗和試驗人員,包括實習生,應由熟悉檢驗和試驗目的、程序、方法和結果評價的人員監督。
4.2.6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人員培訓程序,確定人員教育和培訓目標,確定培訓需求並實施人員培訓,評價這些培訓活動的有效性。培訓計劃應適應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
4.2.7檢驗和試驗機構應保持人員相關資格、能力確認、授權、教育、培訓和監督的記錄,包括能力要求的確定、人員選擇、人員培訓、人員監督、人員授權和人員能力監控。
4.3地點
4.3.1檢驗檢測機構應有固定、臨時、可移動或多個場所,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技術規範的要求。檢驗和試驗機構應記錄檢驗和試驗活動所需的場所和環境要求。
4.3.2檢驗和試驗機構應確保其工作環境滿足檢驗和試驗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檢驗或者采樣時,應當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確保環境條件符合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範的要求。
4.3.3當檢驗和試驗標準或技術規範要求環境條件或環境條件影響檢驗和試驗結果時,應對環境條件進行監視、控制和記錄。當環境條件不利於檢驗和試驗的開展時,應停止檢驗和試驗活動。
4.3.4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檢驗和試驗場所的內務管理程序,該程序應考慮安全和環境因素。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有效隔離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采取措施防止幹擾或者交叉汙染,控制影響檢驗檢測質量的父域的使用和訪問,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控制範圍。
4.4設備和設施
4.4.1設備和設施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配備符合檢驗檢測要求的設備和設施(包括采樣、制樣、數據處理和分析)。用於檢驗和試驗的設施應有利於檢驗和試驗的正常開展。設備包括檢驗和試驗活動所必需的、影響檢驗結果的設備、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參考數據、試劑、消耗品、輔助設備或相應的組合裝置。檢驗檢測機構使用本機構以外的設備時,應當確保其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租賃儀器設備實施檢驗檢測時,應當保證:
a)租用儀器設備的管理納入本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b)該檢驗和測試機構可自行決定使用。即租用的儀器設備由本檢驗檢測機構人員操作、維護、檢定或校準,使用環境和儲存條件受控;c)租賃合同明確約定使用權,壹套共同使用,壹套備用;d)同壹設備不允許由不同的檢驗和試驗機構同時租賃和鑒定。
4.4.2設備設施的維護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並保持檢驗檢測設備和設施的管理程序,確保設備和設施的配置、維護和使用符合檢驗檢測的要求。
4.4.3設備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應對影響檢驗檢測結果和抽樣結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或有測量溯源性要求的設備進行檢定或校準,包括用於測量環境條件的輔助測量設備。設備投入使用前,應進行檢查、驗證或校準,以確認其是否滿足檢驗和試驗的要求。所有需要驗證、校準或有效期的設備應貼上標簽、編碼或以其他方式識別。為了便於用戶進行驗證和校準,檢驗和測試設備,包括硬件和軟件都應進行保護,以避免檢驗和測試結果在離開機器時失效的調整。檢驗培訓機構的參考標準應滿足可追溯性要求。如果不能追溯到國家或國際計量標準,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檢驗檢測結果相關性或準確性的證據。當有必要使用中期驗證來維持設備驗證或校準狀態的可信度時,應建立並保持相關程序。對於標準物質中包含的校準結果或參考值所產生的校正信息,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將其用於其檢測結果和相關記錄中,並進行備份和更新。
設備控制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存對檢驗檢測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的記錄。如果可能,用於檢驗和測試的對結果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應進行唯壹標識。檢驗和試驗設備應由授權人員操作並正常維護。如果設備不在檢驗和測試機構的直接控制範圍內,應確保設備返回後,在使用前檢查其功能、驗證和校準狀態,並獲得滿意的結果。
故障排除
當設備出現故障或異常時,檢驗檢測機構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如停止使用、隔離或標識設備,直至修復並通過檢定、校準或驗證證明設備能正常工作。應檢查這些缺陷或超出規定限值對先前檢查結果的影響。
參考材料
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標準物質管理表。如果可能,參考材料應來自湖源至S單位或經認證的參考材料。檢驗檢測機構應按程序對標準物質進行期中驗證。
4.5管理系統
4.5.1壹般規則
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範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並將其政策、體系、計劃、程序和指令形成文件。管理體系文件應傳達給相關人員,並由相關人員獲取、理解和執行。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至少應包括:管理體系文件、管理體系文件的控制、記錄控制、應對風險和機會的措施、改進和糾正措施、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政策目標
檢驗和試驗機構應明確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並在管理評審時進行評審。
文件控制
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控制其管理體系內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確文件的批準、發布、標識、更改和廢止,防止使用無效和失效的文件。
合同評審
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評審顧客要求、標書和合同的程序。要求、標書和合同的偏差和變更應得到客戶的批準和通知。當顧客要求的檢驗和試驗報告或證書包含符合標準或規範的聲明(如合格或不合格)時,檢驗和試驗機構應與顧客進行相應的溝通。如果標準或規範未包含判定規則,檢驗和測試機構應獲取這些規則。
分包
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並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具體的分包檢驗和試驗項目應事先得到委托方的認可,在出具檢驗和試驗報告或證書時應區分分包項目。分包前,檢驗和檢測機構應建立並保持分包程序,在檢驗和檢測業務談判、合同評審和合同簽訂過程中實施。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文件禁止的項目。
4.5.6采購
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選擇和采購對檢驗和試驗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程序。明確服務、用品、試劑和消耗材料的采購、驗收和儲存要求,並保存供應商的評估記錄。
服務客戶
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為顧客服務的程序,包括保持與顧客的溝通,對顧客進行滿意度調查,跟蹤顧客的需求,允許顧客或其代表合理地進入相關區域進行檢驗和試驗。
投訴
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處理投訴的程序。明確接收、確認、調查和處理投訴的職責,跟蹤和記錄投訴,確保采取適當的措施,並註意人員的回避。
4.5.9不符合工作控制
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處理不合格品的程序。當檢驗和試驗機構的活動或結果不符合其自身的程序或與顧客達成的要求時,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實施該程序。該程序應確保:
a .規定管理不合格工作的職責和權力;b .根據風險等級采取措施;c .評估不合格工作的嚴重性,包括對過去結果的影響分析;d .對不合格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決定;e .必要時,通知顧客並取消工作;f?批準恢復工作職責的規定:記錄所描述的不合格工作和措施。
4.5.10糾正措施、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及改進措施
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程序,以便在發現不合格時采取糾正措施。檢驗和試驗機構應通過實施質量方針和目標、應用審核結果、數據分析、糾正措施、管理評審、人員建議、風險評估、能力驗證和顧客反饋,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驗和試驗機器應當考慮與檢驗和試驗活動有關的風險和機會,以確保管理體系能夠實現其預期的結果;抓住機會實現目標;防止或減少檢驗和試驗活動中的不利影響和潛在失敗;實現管理體系的完善。檢驗和試驗機構應當策劃:應對這些風險和機會的措施;如何在管理體系中整合和實施這些措施;如何評價這壹措施的有效性?
4.5.11記錄控制
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記錄管理程序,以確保每項檢驗和試驗活動的技術記錄信息充分,並確保記錄的標識、儲存、保護、檢索、保留和處置符合要求。
內部審計
檢驗和測試機構應建立並保持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程序,以驗證其運行是否符合管理體系和本規範的要求,管理體系是否得到有效實施和保持。內部審計通常每年進行壹次。質量負責人策劃內部審核並制定審核計劃。內部審計員必須經過培訓並具備資格。如果資源允許,內部審計師應該獨立於被審計的活動。檢驗和測試機構應
a)根據相關過程的重要性、對檢驗和試驗機構有影響的變更以及以往的審核結果,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審核計劃。審核計劃包括頻率、方法、責任、計劃要求和報告;b)規定每次審核的審核準則和範圍;c)選擇審核員並實施審核;d)確保向相關經理報告審核結果;e)及時采取適當的糾正和糾正措施;f)保存形成文件的信息,作為實施審核計劃和做出審核結果的證據。
管理評審
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管理評審程序。管理評審通常每65,438+02個月進行壹次,由管理層負責。管理者應當確保實施管理評審後獲得的相應更改或改進措施,以確保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的記錄應予以保存。管理評審輸入應包括以下信息:
a)與檢驗和試驗機構相關的內外部因素的變化;b)目標的可行性;c)政策和程序的適用性;d)以往管理評審中所采取措施的信息;e)近期內部審核的結果;f)糾正措施;g)外部機構的評審;h)工作量和工種的變化,或檢驗和試驗機構活動範圍的變化;I)顧客和員工的反饋;投訴;k)實施改進的有效性;I)資源的合理性;m)風險識別的可控性;n)結果質量的可支持性;o)其他相關因素,如監督活動和培訓。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以下內容:
a)管理體系及其過程的有效性;b)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改進;c)提供所需的資源;d)變更的要求。
4.5.14檢驗方法的選擇、驗證和確認
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檢驗和試驗方法的控制程序。檢驗方法包括標準方法和非標準方法(包括自制方法)。應優先使用標準方法,並確保標準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標準方法之前,應該對其進行驗證。使用非標準方法(包括自制方法)前,應進行確認,檢驗檢測機構應跟蹤方法的變化,並進行重新驗證或確認。必要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作業指導書。如果確實需要偏離該方法,應形成文件,進行技術判斷和批準,並得到客戶的同意。當顧客建議的方法不適宜或過期時,應告知顧客,使用非標準方法(包括自制方法)應事先征得顧客同意,並告知顧客相關方法可能存在的風險。必要時,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開發自制方法的控制程序,自制方法應得到確認。檢驗和試驗機構應記錄作為確認證據的信息、使用的確認程序、規定的要求、方法性能的測定、獲得的結果和描述方法達到預期目的的有效性聲明。
測量不確定度
檢驗和試驗機構應根據需要建立並保持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程序。當檢驗和試驗項目對測量不確定度有要求時,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應用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相應的數學模型,並給出相應的檢測能力的評定和測量不確定度的案例。當存在臨界值、內部質量控制或客戶要求時,檢驗和測試機構可能需要報告測量不確定度。
4.5.16數據信息管理
檢驗和試驗機構應獲得檢驗和試驗活動所需的數據和信息,並有效管理其信息管理系統。檢驗和測試機構應系統和適當地檢查計算和數據傳輸。當使用計算機或自動化設備收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檢驗和試驗數據時,檢驗和試驗機構應:
a .對自行開發的計算機軟件進行文件化,在使用前確認其適用性,並在確認、變更或升級後定期進行再確認,保留確認記錄;b?建立和維護保護程序,以保護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機密性;定期維護計算機和自動化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
取樣
當檢驗和試驗機構需要對物質、材料和產品取樣進行後續檢驗和試驗時,應建立並保持取樣控制程序。抽樣方案應當根據適當的統計方法制定,抽樣應當保證檢驗結果的有效性。當客戶偏離取樣程序時,應詳細記錄並通知相關人員。如果顧客要求的偏離影響了檢驗結果,應在報告和證書中加以說明。
4.5.18樣品處理
檢驗和試驗機構應建立並保持樣品管理程序,以保護樣品的完整性並保持對顧客的狀態。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樣品標識制度,並在整個檢驗檢測期間保持標識。接收樣品時,應記錄樣品的正常情況或記錄與檢驗和試驗方法的偏差。在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儲存、保留、清潔或返回過程中,應對樣品進行控制和記錄。當樣品需要儲存或維護時,應保持、監控和記錄環境條件。
結果的有效性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並確保被監測結果的有效性。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定期使用標準物質,定期使用經過認證或校準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儀器,檢查設備的功能,使用工作標準和控制圖,使用相同或不同的方法進行重復檢驗和檢測,保存樣品用於復驗,分析樣品不同結果的相關性,審核報告數據,參與能力驗證或機構間比對,機構內比對,以及盲樣檢驗和檢測。檢驗機構所有數據的記錄方式應便於發現其趨勢。如果發現偏離預準則,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以防止錯誤的結果。質量控制應有適當的方法和計劃,並接受評估。
4.5.20結果報告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符合檢驗檢測方法的規定,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結果通常應以檢驗報告或證書的形式出具。檢驗報告或證書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a)標題;b)標明資質識別標誌,並加蓋檢驗和試驗專用章(如適用);c)檢驗和試驗機構的名稱和地址以及檢驗和試驗的地點(如果與檢驗和試驗機構的地址不同);d)檢驗報告或證書的唯壹標識(如序列號)和每頁上的標識,以確保該頁可被識別為檢驗報告或證書的壹部分,以及表明檢驗報告或證書結束的清晰標識;e)客戶的名稱和聯系信息;f)所用檢驗方法的標識;g)檢驗樣品的描述、狀態和標識;h)檢驗和試驗的日期,如果對檢驗和試驗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重大影響,應註明收到樣品或取樣的日期;I)當檢驗和試驗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受到影響時,提供檢驗和試驗機構或其他機構使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的說明;j)檢驗報告或證書簽發人的姓名、簽名或同等身份證明以及簽發日期;k)檢驗結果的測量單位(如果適用);l)如果檢驗和試驗機構不負責取樣(如果樣品由顧客提供),應在報告或證書中說明該結果僅適用於幹顧客提供的樣品;m)當檢驗結果來自外部提供者時,清晰標記;n)檢驗和試驗機構應聲明,未經本機構批準,不得復制報告或證書(全文復制除外)。
4.5.21結果描述
需要對檢驗結果進行說明時,檢驗報告或證書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檢驗和試驗方法的偏差增加或刪除,以及特定檢驗和試驗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b)適用時,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範的聲明;c)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時,或顧客要求時,或當測量不確定度影響符合規範限值時,檢驗報告或證書也需要包括不確定度信息;d)在適用和必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e)顧客要求的特定檢驗方法或附加信息,以及顧客提供的數據應在報告或證書中明確標識。當客戶提供的信息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有效性時,檢驗報告中應有免責聲明。
取樣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抽樣檢驗檢測時,應當有完整、充分的資料支持其檢驗檢測報告或者證書。
意見和解釋
當需要對報告或證書進行評論和說明時,檢驗和測試機構應記錄評論和說明的依據。意見和說明應在檢驗報告或證書中明確標註。
分包結果
當檢驗報告或證書包含由分包商發布的檢驗結果時,應明確標記這些結果。
傳輸和格式
當檢驗結果通過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輸時,應滿足本標準對數據控制的要求。檢驗報告或證書的格式應設計成適用於各種檢驗類型,並應盡量減少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
修改
檢驗報告或證書簽發後,應記錄任何更正或補充。修訂後的檢驗報告或證書應標有替換的報告或證書,並標有唯壹標識。
記錄和保存
檢驗檢測機構應將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或證書存檔,以確保其可追溯性,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或證書的保存期不少於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