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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如何履行職責?

問題1:導遊享有哪些權利?應履行哪些義務根據當前我國旅遊業的發展和導遊的服務對象,導遊的基本職責可以概括為以下五點: (壹)根據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按照接待計劃安排和組織旅遊者參觀遊覽:

(二)負責為遊客導遊,講解和介紹中國(地方)文化和旅遊資源;

(三)配合並督促有關單位安排交通、住宿等。為旅遊者保護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4)耐心解答遊客的詢問,幫助處理旅途中遇到的問題;

(五)反映旅遊者的意見和要求,協助安排旅遊者見面和談話。

第二,全程陪同和當地陪同的職責

(1)全程陪同導遊的責任

全程陪同是組團社的代表,對旅遊團(旅行者)的旅遊活動全面負責,在整個旅遊活動中起主導作用。全程陪同的職責主要包括:

1,實施旅遊接待計劃

根據旅遊合同或協議,執行旅行社的接待計劃,監督當地接待旅行社的計劃執行和接待服務質量。

2.組織和協調工作

協調導遊服務集體成員之間的合作關系,督促和協助當地接待旅行社安排和實施各項旅遊活動,照顧好遊客的旅遊生活。

3.聯絡工作

負責旅遊期間旅遊團與各地接待機構的聯系,做好旅遊各站的銜接工作。

4.維護安全和處理問題

維護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處理突發事件。

5.宣傳和調查

宣傳中國(當地)並回答遊客的詢問;了解外國(外國),傳達遊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2)當地陪同導遊的責任

地陪是當地接待旅行社的代表,是旅遊接待計劃的具體執行者,是當地旅遊活動的組織者。當地陪同的主要職責是:

1.安排和實施旅遊活動

根據旅遊接待計劃,科學合理地安排旅遊團(遊客)在當地的旅遊活動。

2、做好接待工作

認真落實當地對旅遊團(遊客)的歡迎工作和吃、住、行、遊、購、娛等各項服務;在當地陪同和領隊的配合下,做好當地旅遊接待工作。

3、導遊解釋道

做好旅遊團(遊客)在當地遊覽的導遊講解和翻譯工作,耐心解答遊客的疑問。

4.維護安全

維護遊客安全,做好事故預防和安全提示。

5.處理問題

妥善處理當地相關服務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在本站遊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導遊的工作內容

1,介紹旅遊路線及註意事項;

2.引導遊客參觀,重點介紹景點的特色、典故、傳說;

3.提醒遊客註意安全,查看團隊人數等安全情況;

4、處理隨隊遊客的突發情況。

導遊的權利:

1,按勞付酬。

2.接受再教育,提高自身素質。

問題2:導遊的職責是什麽?1.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和技能。2.進行導遊活動要佩戴導遊證。

3.導遊活動必須由旅行社委派。

4.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5.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遊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6.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遊觀光活動,不得擅自增減旅遊項目或者變更、中止導遊活動。

7.在引導旅遊者旅遊、參觀過程中,應當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和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8.不得向旅遊者出售商品或者向旅遊者購買商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

9.導遊人員在開展導遊活動時,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問題三:導遊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壹、導遊的權利義務及其法律規範:

導遊的權利:

1.勞動保障權:

第十條導遊人員從事導遊活動,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導遊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嚴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履行職責的權利:

3.人身自由權:

第十三條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遊、參觀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經多數旅遊者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應當立即向旅行社報告。

4.起訴和上訴的權利:

5.獲得報酬的權利:

導遊的義務:

1.獲得資格的義務: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

取得導遊資格證的人員,在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註冊後,方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大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導遊證。

旅行社需要聘用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且未取得導遊員資格證的人員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旅行政部門申請臨時導遊證。

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樣式和規格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規定。

2.勤勉義務:

第七條導遊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

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遊人員等級的評定標準和方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八條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佩戴導遊證。

導遊證有效期為3年。導遊證持有人在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從事導遊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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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申請換發導遊證。

臨時導遊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3個月,不得延期。

3.安全義務:

第十四條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遊、參觀過程中,應當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4.舉證責任:

5.履行合格導遊服務的義務:

第十壹條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

導遊應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第十二條

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向旅遊者講解旅遊地的人文、自然情況,介紹當地的風土人情;但不得為迎合個別遊客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夾雜低俗、淫穢內容。

第十三條導遊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遊觀光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遊活動。

二、導遊的行為能力及其法律規範:

1.調解能力:導遊應具備壹定的與各方旅遊相關部門的調解能力,以協調旅遊活動的變化。

2.資格:導遊應具備導遊職業資格。

第三條國家實行全國統壹的導遊資格考試制度。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備適應導遊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遊資格考試;考核合格後,由國務院旅發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發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旅發行政部門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導遊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患有傳染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導遊證被吊銷的。

3.表達能力:導遊要有壹定的表達能力,以應對引導、講解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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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擔責任的能力:導遊應當具備對其經營活動承擔相應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導遊.....> & gt

問題4:從法律角度來說,導遊工作的過程就是履行什麽的過程。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導遊工作的過程就是履行旅行社與遊客之間訂立的旅遊合同的過程。

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遊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或責任主要有:

導遊人員應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佩戴導遊證。

導遊必須由旅行社委派,才能進行導遊活動。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導遊業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進行導遊活動。

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問題5:根據國家規定,導遊的職責是什麽?(1)導遊1的概念。為規範導遊活動,保護旅遊者和導遊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於5月1999日修訂發布了《導遊管理條例》,由1999 65438。2.導遊的概念是指按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導遊、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這個概念有三層含義:(1)導遊是指按照規定取得導遊證的人員。這是從事導遊業務的壹個資質。(二)導遊,是指為旅遊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這是導遊從事經營活動的方式。(三)導遊,是指為旅遊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這是導遊業務活動的內容要素。所謂導遊壹般是指給別人指路、帶路,而解說是指為遊客講解、指出景點。至於相關旅遊服務,壹般是指與旅遊觀光相關的各種服務,如辦理各種旅遊證件、購買交通車票、為遊客安排旅遊住宿和行程等。(二)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參加資格考試:1。關於國籍的規定:在中國,從事導遊工作的人員必須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2.學歷規定:報考人員應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3.身體規定:導遊必須有良好的身體素質,能適應工作需要。4.必須具備適應需要的基礎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考生可參加各級旅管部門組織的導遊資格考試考前培訓。導遊資格考試考前培訓既是對考生進行的適應導遊工作需要的基礎知識培訓。凡符合上述條件並經考核合格的,由國務院旅發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旅發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旅發行政部門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書。(三)導遊人員證書制度導遊證是證明導遊人員職業行為能力的文件,是表明導遊人員身份的外部標誌,是國家允許從事導遊工作的憑證。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1.導遊證的種類導遊證分為正式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1)兩種,即正式導遊證。是指經導遊資格考試合格並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的人員與旅行社簽訂的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註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大隊頒發的導遊證。持有官方導遊證的可以是專職導遊,也可以是* * *導遊。(二)臨時導遊證,是指雖未取得導遊資格證,但因旅行社需要臨時聘用其從事導遊活動,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大隊申領的導遊證。2.導遊證有效期為3年,臨時導遊證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此外,導遊證有效期滿後,可以申請換發導遊證,但臨時導遊證有效期滿後,不得延期。需要繼續聘用的,必須從旅行社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申請。3.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得發放導遊證(1);(二)患有傳染病的;(三)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四)導遊證被吊銷的。4.導遊證發放時限及相關規定* * *由大隊行政部門發放導遊證,是允許申領導遊證的人員從事導遊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導遊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大隊行政部必須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導遊證.....>;& gt

問題6:導遊在旅遊過程中的責任是什麽?1.導遊的職責人們壹旦出門,總想多看幾個景點。即使在壹個景點,也往往有不同的景觀和古跡可供遊覽,這就需要壹個熟悉當地環境、交通路線、風土人情的遊客充當遊客的向導,合理安排遊覽路線,主次分明地介紹名勝古跡,讓遊客在短時間內欣賞到更多的景觀,避免因不熟悉情況或安排講解不合理而產生各種遺憾。可見,導遊負責為遊客提供合理的遊覽,也可以說是遊客的向導。張家界森林公園門票張家界森林公園二門票。宣傳和解釋的責任山川美景只有了解後才能明白。至於文物古跡,與某些歷史事件、人物故事、風俗習慣有直接關系,需要介紹才能了解;這個必須有導遊來解釋。就像在博物館裏,沒有講解員的介紹,個人知識有限,是不可能得到相對完整的概述的。當然,面對美麗的風景或歷史遺跡,如果沒有人恰當地解釋,就無法理解其中的美,各個地區、民族、朝代的歷史對比,旅遊活動的認知價值和審美價值就無法充分實現。對於導遊來說,結合黨在各個時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遊客進行宣傳教育,是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比如向新婚夫婦宣傳計劃生育,向遊客介紹旅遊過程中的法律法規,都是應盡的職責。因此,導遊應該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者和解說員。生活服務的職責導遊負責為遊客的生活服務,讓遊客無後顧之憂地縱情觀光。很多遊客願意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是因為導遊的生活服務讓他們滿意。導遊的生活服務是現代旅遊業的重要體現和保障,也是旅遊者接觸旅遊服務設施的重要媒介。從這個意義上說,導遊也是遊客的服務員。四。組織安排的工作職責導遊的組織作用主要表現在整個遊覽過程的組織上。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是壹群旅遊者的集體活動。導遊的組織可以使各方遊客組合成壹個團體,從而使旅遊活動具有社會意義。導遊也是旅遊的組織者。每壹次遊覽能否按照預定的計劃進行,需要導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使遊覽有序進行。所以要求導遊是壹個能獨立運作,有壹定組織能力的組織者。五、確保安全的責任名山大川、名勝古跡固然有其不可名狀的奇觀,但往往也有許多危險。往往需要靠風險取勝,所以壹定要非常註意安全。導遊在組織遊覽時,有責任事先向遊客詳細說明景點的危險、險情和應急措施,並在遊覽過程中仔細觀察防範措施,發現苗頭時及時勸阻或制止。對於老、弱、病、殘的遊客,需要照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旅行中有時會遇到意外,比如旺季交通管制、途中交通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歹徒襲擊等等。對此,導遊必須最大限度地保證遊客的安全,並能帶領遊客團結壹致,克服困難,排除危險,轉危為安。所以導遊也是安全員。

第七題:導遊考試答案是對,錯,錯,錯,對,對,錯,錯,錯,對。

按照上面的順序,不知道我的回答對不對。我聲明不能保證答案是正確的。

問題8:現在做導遊有什麽問題和對策?

關於導遊服務質量的思考

【摘要】本文首先總結了旅遊行業導遊服務質量存在的問題,並深入分析了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解決導遊服務質量問題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導遊服務質量控制

2006年,五壹黃金周期間仍然有大量的旅遊投訴,其中壹些是針對導遊的服務質量。以遼寧省為例,幾個重點城市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共收到旅遊投訴73件,其中36件與旅行社有關,占投訴總量的49%,其中壹些投訴是針對導遊不認真履行職責、組織能力差、專業素質低等問題。

壹、導遊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1.變相違約與私人創收。目前,遊客在外出或參團前,往往與旅行社有書面或口頭協議。但是,由於旅遊活動中的高變量和隨機因素,它們不能反映過分具體的細節,如遊覽景點的時間和順序。因此,有的導遊往往采用壓縮、刪減、增加景點的方式為自己謀利,有的則臨時提高收費中飽私囊。

2.接受遊客的購物回扣。國家旅遊局早就認識到這種現象的嚴重性,並多次要求禁止和改變這種做法。然而,商家為了吸引遊客,獲取利潤,往往以高額回扣引誘導遊,壹些導遊在利益的驅使下,往往與商家壹拍即合,默契合作,享受“油水”。這不僅會使遊客因買到同質化高價商品甚至低質高價商品而吃虧,損害遊客的切身利益,更嚴重的是損害旅遊企業和當地旅遊業的旅遊形象。

3.專業素質低,業務能力差。導遊作為旅遊團隊的服務者和領導者,不僅要為遊客提供旅遊服務,還要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因此要求其具備為他人服務的態度和能力。目前,有些導遊解釋同樣的事情;有的導遊態度冷漠,服務慢;還有壹些導遊不能及時、規範、有序地處理突發事件和矛盾。

二,導遊服務質量問題的成因

1.缺乏職業道德。旅遊職業道德隨著旅遊業的產生和發展而發展,其核心是全心全意為遊客服務。因此,要求導遊具有正確的職業態度、高尚的職業精神和正確的服務理念。然而,壹些導遊在具體工作中表現出唯利是圖的行為,服務冷漠,欺騙和愚弄遊客,這是缺乏職業道德的表現。

2.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不力。隨著中國旅遊業的快速發展,相應的規章制度也相繼出臺。但是,在這些規章制度發揮了很大作用的同時,仍然存在壹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許多學者對禁止給小費有不同的看法。此外,我國旅遊業發展沒有真正的法律,有法可依的現實大大降低了旅遊行政或執法部門的權威性和治理力度,監管不力或基本喪失。

3.考取導遊資格是比較簡單的。自上世紀80年代末國家旅遊局推出導遊資格考試制度以來,考取導遊資格證的人數也急劇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的執業資格註冊和考試方式相對簡單,學生經過壹定時間的培訓後即可參加考試(筆試和面試),考試合格者可獲得導遊資格證。雖然在導遊選拔中起到壹定的作用,但由於應試性強,無法考核應聘者的道德素質、業務素質、身心素質等關鍵因素。

4.現行導遊薪酬制度。目前國內很多旅行社只給導遊發少量底薪(多為全職)或者根本不發工資(多為* * *)。導遊在接受旅行社的委派接待旅遊團時,獲得的津貼相應較低(或沒有津貼),甚至在某些地區還要向旅行社反向支付“人頭費”。此外,導遊還要承擔淡季“臨時性”和“季節性”的失業,收入來源存在很大風險,最終促使壹些導遊違規操作,牟取暴利。

5.導遊人數多,管理不完善。由於導遊人數的劇增和* * *導遊的多數,* *導遊和旅行社之間只是松散的臨時雇傭關系,權利、責任和義務並不明確,雙方幾乎完全......> & gt

問題9:如何處理證據(旅遊合同、發票、旅遊行程單、導遊姓名等)。)導遊收的?撥打12301進行相關投訴。

問題10:關於導遊回扣及其改革對策?哈哈,不知道適不適合妳。至少我可以給妳壹個參考。自己寫關鍵詞。

導遊人員在履行導遊職責時,根據旅遊合同的約定或者旅遊者的委托,為旅遊者購物提供服務和指導。這種履行合同的導購行為會產生法律權利義務,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然而,許多導遊在導購過程中違規操作,嚴重損害了遊客的利益,影響了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我們應該對此高度重視。

壹、非法導購現象的主要表現

1.潮全導購

其主要表現為:(1)合同中無購物內容且無遊客委托,利用導遊身份擅自勸購;(2)以導遊身份向遊客推銷商品。這些行為超出了導遊人員的職責範圍,嚴重違反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2.強制導購

其主要表現為:(1)導遊擅自改變計劃,擅自刪減旅遊活動項目和增加購物次數,故意延長購物時間,強迫遊客接受其購物服務;(二)導遊或者導遊與經營者串通,以對旅遊者本人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強迫其接受導購,使其作出違背消費真實意思的行為。民事行為應該是自願的,強制導購是違背自願原則的。

3.欺騙導購

其主要表現為個別導遊或導遊與經營者串通,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向旅遊者告知虛假信息,誘導旅遊者做出錯誤的購物決定。這種損害遊客利益的欺騙行為,違背了民事行為應當誠實守信的原則,也損害了遊客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4.返利購物指南

其主要表現為因收受向旅遊者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財物,或者為了從經營者處獲得提成而定向導購。雖然《導遊管理條例》並未禁止這種商家與導遊之間心照不宣的暗箱操作,但導遊既是旅遊者的委托人,又是經營者的利益主體,因此缺乏交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民事行為中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最終導致其導購行為無效。更何況,回扣也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很難保證交易的公平性,是法律所禁止的。

5.疏忽的導購員

其主要表現為導遊對旅遊消費品市場了解不夠,缺乏信息和購物知識,但又不裝懂。當他們應該知道自己的導購行為會導致遊客做出購物決定時,他們並不提出建議,而是過於信任自己,做出正面或負面的導購。雖然這種購物行為可以因旅遊者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而依法撤銷,但不能不涉及到過失導購的效力和責任。

上述非法導購行為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必將對我國繁榮的旅遊業造成嚴重危害。它不僅嚴重損害了導遊的職業形象,也直接損害了遊客的合法權益,挫傷了他們出國旅遊的積極性,嚴重影響了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此外,如果不治理非法導購,還會加劇旅遊秩序的混亂,難以依法管理旅遊,法制建設會有盲目性;更嚴重的是,外國遊客非法導購會嚴重影響國家形象。對此,我們不能粗心大意。

二,非法導購產生的原因

1.管理不嚴,導購存在“漏洞”。

近兩年,隨著旅遊業的蓬勃發展,各景區都加大了硬件的投入,卻忽視了軟件的建設,加大了旅遊商品的開發,卻忽視了交易秩序的整治,為導遊和經營者聯手非法導購提供了寬松的環境。

旅行社在註重經濟效益的同時,卻忽視了對旅遊合同的管理。旅遊合同中,對購物行為沒有詳細規定,對導購工作沒有具體限制;在合同的履行中,對導遊導購沒有具體的要求,對合同之外的導遊導購行為也沒有協調和管理,為非法導購提供了生存的空隙。

在導遊的聘用上,各旅行社重數量輕質量,重業務素質輕思想素質,重使用輕培訓,為非法導購提供了可乘之機。

對導遊的管理不嚴格,對違規導購的查處力度不大,處罰過輕,不夠客觀......> &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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