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與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的法律

與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的法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及時、準確、公正地處理認證認可投訴,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NCA)的職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認為認證認可機構、人員或者獲證組織的行為違法的,有權依照本辦法向CNCA投訴和舉報。

第三條投訴處理遵循以下原則:

(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的原則;

(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三)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5)高效、經濟的原則。

第四條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律事務部(以下簡稱法律部)負責統壹受理認證認可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認證認可違法行為。

第五條對壹般認證認可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由法律部移交相關業務監管部門處理;法律部應當組織相關業務監管部門成立案件處理工作組,對屬於認證認定的重大違法或者違規行為的投訴、申訴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二章投訴處理程序

第六條當事人對認證認可機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決定的機構提出申訴。如果它仍然不同意這個結果,它可以上訴到CNCA。

當事人認為認證認可機構的行為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直接向CNCA申訴。

第七條向CNCA投訴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告;

(二)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屬於認證認可範疇。

第八條當事人的起訴狀應當以書面形式壹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電話和郵政編碼(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地址、電話和郵政編碼);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和郵政編碼;

(三)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事實依據。

第九條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的,應當向CNCA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CNCA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壹)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受理投訴;

(二)投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投訴人,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壹條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終止:

(壹)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二)當事人不能證明其權益受到侵害的;

(三)不屬於認證認可範圍的。

第十二條CNCA受理當事人投訴後,承辦人應當填寫《投訴案件立案登記表》,並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CNCA受理投訴案件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副本,被投訴人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後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投訴應當提供證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方面進行調查,有關方面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CNCA可以委托相關認證認可機構協助調查取證,受委托的認證認可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第十六條CNCA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或者檢測的,可以提交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機構進行鑒定或者檢測,也可以由CNCA指定並經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機構進行鑒定或者檢測。鑒定或檢測費用由投訴人或被投訴人預付,在處理結束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當事人的投訴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的,應當制作調解書。

第十八條調解書應當寫明上訴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承辦人簽名,加蓋CNCA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十九條CNCA應當自受理當事人申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須報CNCA主管領導批準。第二十條對被投訴人的違規行為,CNCA可以做出通報批評、暫停相關資格等決定。

第二十壹條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由CNCA移送當地質檢行政部門處理。地方質檢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CNCA報告調查情況。

第三章投訴處理程序

第22條向CNCA申訴應包括下列事項: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投訴事項;

(3)投訴人的聯系方式。

第二十三條CNCA法制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進行初步核實。以下投訴將不予受理或終止:

(壹)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二)投訴的事實不確鑿、不充分或者與事實不符的;

(三)不屬於認證認可範圍的。

第二十四條投訴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投訴立案登記表,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受理案件。

第二十五條CNCA可以將受理的投訴案件委托認可機構或者地方質檢行政部門處理。受委托的機構或者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報告CNCA法制部門。

第二十六條CNCA認為處理投訴案件需要收集證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自行收集證據或者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有關當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證據。

第二十七條CNCA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對被投訴人的違規行為,CNCA可以作出通報批評、暫停相關資格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由CNCA移送當地質檢行政部門處理。地方質檢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CNCA報告調查情況。

第三十條投訴案件處理完畢後,如果有明確的投訴人,承辦人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四章監督和投訴管理

第三十壹條法律部應當定期檢查投訴和申訴案件的處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CNCA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和投訴檔案管理制度。申訴、控告案件結案後7日內,承辦人應當將申訴、控告案卷移交法制部門。

檔案的保管期限可根據申訴內容、申訴的重要程度和保留價值確定。

第三十三條CNCA建立投訴和投訴處理信息統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負責處理投訴和投訴案件的工作人員,與投訴和投訴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五條負責處理投訴和申訴的工作人員有責任對任何與投訴和申訴案件有關的非公開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直接受相關認證認可機構所作決定影響的當事人提出的異議。

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認為有關認證認可機構、人員或者獲證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本辦法所稱認證認可機構是指認可/註冊機構、認證機構、認證咨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以及相關檢測檢驗機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CNCA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棗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 下一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定義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