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所在單位應當將退役士兵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退伍軍人的安置地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部隊出具的退役證書到安置地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人民政府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部門,在接收退役士兵時,發給退役士兵證。
退役軍人優待證在全國統壹發放和編號,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士兵退役時,其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將其人事檔案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
安置地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接收、保管退役士兵人事檔案,並向有關單位移交。
第十七條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役士兵戶口登記,同級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維護優撫對象權益,提高優撫服務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優待證分為“中國人民* *和中國退伍軍人優待證”、“中國人民* *和中國烈士優待證、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兩種,發放給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和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以及其他優撫對象。
第四條優惠卡服務管理堅持體現尊貴、規範、有序、準確、動態、便捷、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指導全國優惠卡的發行和服務管理,適時確定和調整合作銀行範圍。各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負責明確本地區優惠卡服務管理的具體要求,在退役軍人事務廳確定的合作銀行範圍內確定本地區的合作銀行,推進優惠卡在本地區的使用。市、縣退伍軍人事務局負責本轄區優待證的發放和服務管理。
第六條優惠卡應當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發行和制作,印制優惠卡的種類名稱、持有人姓名、持有人性別、持有人照片、發行單位等信息。
第九條優待卡由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相關合作銀行制作。優惠卡基於銀行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
與優惠卡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合作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做好與金融功能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配合優惠卡服務管理和優惠項目拓展,為持卡人提供優惠待遇等優惠服務。
第十條持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遊等方面的優惠服務。
國家將不斷調整基本優待目錄中的項目,以優待證為身份識別和證明載體,充分發揮優待證的服務功能,更好地為持證人服務。
第十壹條持卡人憑優惠卡享受發卡省份提供的優惠服務。
鼓勵各地在有條件的基礎上,向全國持證人開放本地提供的優待服務。
第十二條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為持證人提供多樣化的優惠服務。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本地區和相關行業積極推廣優待證的應用,不斷擴大優待證的使用範圍,提高優待證的認知度。
在保持風格標準、主要功能、管理主體和工作流程不變的前提下,可通過優惠卡承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十四條退役軍人事務部應適時推出電子優惠卡,實現持證人信息在線查驗、在線服務與優待項目線下渠道有效銜接等功能。
第十六條各級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應逐步實現撫恤補助、撫慰金等的發放。通過與優惠卡相關的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退伍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優撫對象原則上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退伍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鄉鎮(街道)退伍軍人服務站申請。
本辦法實施後,安置退伍軍人事務部門在接收退伍軍人時可根據對象意願完成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符合申領兩張優惠卡條件的申請人,可根據本人意願申領其中壹張。
第十九條申請人可以申請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發放的優待證。
申請由常住戶口所在省出具的,應當符合常住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退伍軍人事務廳(局)的有關規定。不符合所在省(區、市)退伍軍人事務廳(局)有關規定的,可根據申請人意願,轉入其申請戶籍所在省發放優待證。
第二十壹條本人申請時,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白底免冠電子照片等相關證件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