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貸款協議糾紛如何確定當事人資格的批復。
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因借款人未按時還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不提起訴訟的,委托人可以委托借款協議的受托人作為被告,借款人作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復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向合同,標的物是貨幣。貸款人和借款人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款和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地。根據借款合同,貸款人應先撥出貸款,從而履行義務。因此,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貸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壹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壹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12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從貸款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7.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獲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二百零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歸還借款時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合同貸款人應如何判決問題的解答》
企業之間相互拆借資金的出借人或者被稱為聯營並實際借款的投資人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人收取。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在時效期間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超過訴訟時效時,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到期借款通知書,債務人在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如果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
第二百壹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壹十壹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支付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
2022-06-07 12: 13大漳州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福建省省級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福建省公務員局將於2022年組織實施省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參公事業單位)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公人員)公開遴選公務員工作。為做好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