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和信息時代的發展,具有壹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縮寫等,往往隱藏著巨大的商業利益,具有人身和財產的雙重價值。擅自使用有影響、知名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縮寫等。可能會帶來很大的好處。因此,保護這些派生的名字概念就顯得尤為必要。根據該條規定,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店名、姓名縮寫等在法律的適用和保護上,被賦予與姓名權、名稱權同等的保護權利。需要強調的是,第壹,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名稱、名稱縮寫等這些衍生概念必須與特定的人或企業建立穩定的對應關系,具有壹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第二,足以迷惑大眾。認定非法使用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縮寫和名稱的侵權行為的核心標準是,這種使用是否造成公眾對其背後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解。
侵犯姓名權是指幹涉、強迫他人改名、幹涉他人使用姓名、強迫他人使用或者不使用姓名、盜用、冒名等行為。所以,如果有人強迫妳放棄使用筆名、藝名、網名,也是侵權。筆名、網名不應該屬於知識產權,從定義上應該是姓名權。
姓名權的內容:
1,重命名權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姓或改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是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改名權。是指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和規定變更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雖然這種更改名稱的行為只能通過單方面的表示才能生效,但在沒有公示的情況下,不能用來對抗第三方。註冊名稱變更也必須登記,違法變更登記程序無效。
2.使用權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對其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使用本名或者自己的筆名、藝名、化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自然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壹名稱。姓名使用權是壹種專有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他人姓名。現實中,重名現象不屬於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平行名,即幾個人合法取得同壹個名字。在這樣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利使用自己的名字,除了故意混淆的人,他們都在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姓名的使用包括主動行使:在自己的文章、作品上標註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誌;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被動練習:作品上沒有簽名;在特定行為後拒絕透露姓名。限制是在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得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本、身份證、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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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1013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1017條
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店名、姓名縮寫等。,具有壹定的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的,參照姓名權適用的有關規定,保護姓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