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不是在進入社會之前的自然狀態中制定的,而是在社會中制定的。人們兩次訂立契約:第壹次是在不平等的條件下訂立的,目的是建立國家政權,結果是加深社會不平等;第二次是在平等條件下制定的,目的是建立壹個能夠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國家政權。只有第二種契約才是真正的社會契約,即所有社會成員在平等的條件下自由選擇。
社會契約的核心是權利的轉移。盧梭對轉讓什麽、轉讓給誰等關鍵問題的回答與前人不同。霍布斯要求將除生命權以外的所有權利轉讓給代理人,洛克要求僅將財產仲裁權轉讓給代理人,而盧梭要求將所有權利轉讓給所有人。盧梭說,只有這種轉移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既然每個人都把自己給了每個人,那就不是給了任何人;而且既然人們已經放棄了控制自己的權利,獲得了對所有參加聯盟的人的同樣的控制,他們就獲得了與他們所失去的相等的壹切,他們獲得了更大的力量來保管他們的財物。”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沒有把自己奉獻給任何人。相反,他從所有承包商那裏獲得的權利和他轉讓給他們的壹樣多。他不但沒有失去自由的權利,反而收獲了更多的東西,那就是自由的權利不會被任何人的權利剝奪。
最後,社會契約的結果既不是霍布斯所說的擁有絕對權力的“利維坦”,也不是洛克所說的“權力有限的政府”,而是擁有強制權力和自由權利的“公意”。所謂公共,就是所有契約者的公共人格,是其個人與意誌的“道德統壹”,是“每個成員作為壹個整體不可分割的壹部分”。要知道,“公意”是壹個抽象的概念,不是壹個設定的概念;公意不等於公意,也不等於所有個人意誌的總和。公意是不矛盾的個人利益。是扣除公意不同部分後剩下的相同部分。將軍永遠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所以永遠是公正的,不會犯錯。
“公意”是壹個辯證的概念,達到了黑格爾後來所說的矛盾性的統壹。首先,公意既是抽象的,又是具體的;它的體現是保證人人平等的法律和使每個人都能享受自由的政治制度。其次,公意既是壹般的,又是個別的;它的個體形式是每個人的合法權利,每個人既是自由的主體,也是他人自由的接受者。再者,公意既是自由的,又是順從的。盧梭說:“只有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自由和服從並不矛盾。服從自己的利益不是自由,服從公意才是自由。如果壹個人不服從公意,也就是不想自由,法律可以強制他自由。總之,盧梭的公意理論將自由的普遍性和意誌的絕對性結合起來,對康德的自由觀和“善的意誌”理論產生了影響。
公意理論的現實意義更為重大。在現實生活中,抽象的公意概念已經不止壹次地轉化為“主權在民”、“人民政權”等政治口號和民選政府的實踐。公意的第壹次實踐是法國大革命。這場革命的領袖雖然分為左派、中間派和右派,但都是盧梭的追隨者,都標榜“公意”,互稱“公民”。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表達“公意”的又壹次實踐。至於羅素,希特勒的第三帝國也用了盧梭的公意學說,不可信。明眼人都不難看出,現代威權主義所標榜的“人民政權”和“公意”,只有權力意誌的絕對性,而沒有自由權利的普遍性,這不符合盧梭關於公意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