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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和省份有什麽區別?

自治區和省的行政級別是壹樣的。新中國成立後成立自治區,便於管理少數民族地區。目前有五個自治區,其主要特點是行政自治。

自治區是壹種行政區劃名稱。我國建國初期,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自治區;根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旗)三級。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於省,所以自治區實際上可以理解為有自治權的省。它是中國最高的行政區——省級行政區。自治是指在國家統壹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壹制度被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自治區的建立是基於中國的具體國情,是中國人民統壹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之間的關系,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它們的實施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有利於祖國的和平統壹,有利於鞏固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省是我國壹級行政區劃,最高地方行政區的域名。起源於古代的省制。古時省指天子居所,禁宮。唐朝有三省六部,尚書省是其中之壹。最初是晉國在重要的地方設立省書,簡稱省書。元代中央行政機關稱為“中書省”,還在各行政區設置“中書省”(中書省派出的機關),簡稱“省”,最後簡稱“省”。“省”由此發展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局長、主任、委員會主任組成,任期五年,對省人大和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主要職權包括: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國務院的決議和命令,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規章,發布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領導所屬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管理全省的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衛生、民政、公安、民族事務、計劃生育和精神文明工作。截至2011,全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其中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民族自治區和省(市)行政區為省級行政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省(市)行政區的國家機關都享有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但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也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行使自治權,這是民族自治地方和省(市)行政區的主要區別。憲法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作出了11的法律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進壹步對自治機關的自治權作出了27條規定。從法律上講,憲法第11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7條是民族自治地方和省(市)行政區域的區別。然而,結合實際和政策分析,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壹.立法權

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立法權,省(市)行政區沒有自治立法權。民族自治區和省(市)行政區都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同時,民族自治地方也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即有權進行自治立法。從目前的立法實踐來看,五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正在不斷發展。由於對自治條例地位的認識和制定中的程序問題,無論是調整經濟關系的立法還是調整民族事務的立法,都是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制定的。在具體內容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結合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頒布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規。據相關統計,截至2010,新疆發放380余件,西藏220余件,內蒙古310余件,廣西180件。1980以來,寧夏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條例》等地方性法規170余件,有力地推動了民族法制建設進程,保障和促進了各項經濟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改變行政法規的權利

修改或者補充法律、行政法規,是憲法、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壹項特別立法自治權。比如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請該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寧夏在地方立法中對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選舉法的實施進行了變通和補充。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但是,與其他自治區相比,寧夏在立法上行使的自主權還不夠,能夠做出靈活補充規定的法律相對較少。如新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文物保護法、語言文字法、義務教育法進行了改編和補充。

(3)使用少數民族語言

中國55個少數民族中,除回族、滿族外,其他53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22個民族使用28種民族語言。民族自治地方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有壹定的自主權。《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如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語言執行公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可能是主要語言。新疆、西藏和內蒙古自治區以漢語為官方語言,在文件、報紙和教材中廣泛使用。寧夏少數民族的主體是回族,回族沒有自己的文字。阿拉伯文字通常用於與清真有關的商標和牌匾。

第四,民族幹部的使用和民族人才的培養

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幹部的使用和民族人才隊伍建設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都是實行區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據有關資料統計分析,在新疆、西藏、內蒙古、廣西、寧夏的NPC代表中,區域自治民族代表分別占NPC代表總數的36.7%、40%、33.9%、46.6%和40%。重視在少數民族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在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對少數民族給予適當照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十分重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新疆、西藏、內蒙古和廣西的自治民族分別占當地總人口的41%、95%、18%和33%,民族幹部分別占當地幹部總數的51.7%、73.9%、32%和36%。近年來,寧夏采取壹系列措施加強少數民族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每年選派壹批少數民族幹部到中部和經濟發達地區進行掛職鍛煉。自治區各級機關和領導班子都配備了壹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幹部,少數民族考生在高考報名和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給予額外照顧。全面實施“基層之光”人才培養計劃、“手拉手工程”人才培養計劃和農村實用人才工程,培養了壹大批少數民族人才。目前,全區各級機關中有少數民族幹部3.8萬人,占全區幹部總數的24.7%。

動詞 (verb的縮寫)發展經濟自主權

由於地理位置和發展條件的特殊性,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中給予充分的自主權。《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根據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經濟建設事業。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努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西部大開發以來,壹方面,國家進壹步加大支持力度,制定了壹系列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優惠政策,實施了西部大開發的重大戰略。另壹方面,各自治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不同的加快經濟發展的措施。如新疆在優勢資源轉化、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出臺了壹系列實招,內蒙古在發展循環經濟、“六大”特色優勢產業、加快能源化工等方面出臺了壹系列舉措,發展勢頭強勁。2013年,新疆地區生產總值851億元,比上年增長11.1%;內蒙古地區生產總值1.68萬億元,比上年增長9%。西藏國內生產總值802億元,比上年增長12.5%。廣西地區生產總值1.4萬億元,比上年增長10.3%。增長率超過全國平均水平。2013年,寧夏地區生產總值2600億元,比上年增長10%以上,地方財政壹般預算收入308億元,比上年增長16.7%,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13元,比上年增長11。

不及物動詞對外貿易政策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31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對外經濟貿易,開放對外貿易口岸,發展邊境貿易。從五個自治區的地理位置來看,其中四個與外國接壤,新疆有15個陸路邊境口岸,西藏有5個邊境口岸,內蒙古有16個邊境口岸,廣西有14個邊境口岸。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和邊境貿易活躍,對促進本地區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寧夏雖然地處內陸,但通過舉辦中阿論壇(2013升級為中阿博覽會)、開放惠農、銀川陸路口岸、調整進出口產品結構等措施,對外貿易進壹步擴大。2013年,寧夏進出口總額達30億美元,同比增長45.2%。

七。財政政策

實施更加優惠的金融政策,是國家重視和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的重要手段。《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治區有管理財政的自主權,凡按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自治區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自治區自主安排和使用。在國家統壹的財政體制下,自治區通過國家實施的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級財政的照顧。自治區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的比例高於壹般地區。以2013年度政府預算收入為例。新疆財政收入1128億元,西藏95億元,內蒙古17195億元,廣西2000億元,寧夏308億元。這些地方財政收入全部由自治區自主安排和使用。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政府壹直在對自治區實施財政支持政策,逐年加大轉移支付力度,近30年(截至2009年)對少數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超過2萬億元。10年來,中央財政向西藏轉移支付1541億元,向新疆轉移支付近4000億元。從民族地區人均轉移支付來看,西藏和寧夏人均轉移支付較多。

八。稅收和金融政策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可以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在稅收上需要照顧和鼓勵的部分稅收項目,除由國家統壹審批的以外,予以減征或者免征。西部大開發以來,國家不斷調整稅收政策,給予西部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稅收優惠政策。以第二輪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調整為例,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提出了對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減按15%的稅率、實施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優惠、推進資源稅改革、進口設備免征關稅等壹系列政策措施。大多數民族自治地方擁有豐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資源,對幾個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資源稅改革是非常優惠的政策。

九、發展民族教育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37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發展民族教育,不斷提高人口素質,培養少數民族人才。寧夏實施了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百所惠民中小學標準化建設工程等壹批教育重點工程,全區中小學辦學條件得到普遍改善。加大教育扶貧力度,在銀川建設六盤山、育才兩所規模大、師資水平高的示範高中。每個縣將建1-2所寄宿制高中。大力發展職業教育,設立9所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努力使沒有升入高等學校的初中畢業生接受職業教育。全面落實義務教育“壹費制”和“兩免壹補”政策,解決貧困家庭子女上學難問題。新疆在農牧區建立寄宿制學校,西藏對農牧民子女實行義務教育“三包”政策。

X.計劃生育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根據法律和當地情況,制定實行計劃生育的措施。目前,五個自治區都根據當地情況修改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政策也各不相同。國家對新疆和西藏的少數民族實行相對寬松的計劃生育政策。寧夏在計劃生育方面也對回族有所照顧,農村2-3胎,城市2胎。寧夏在全區開展了“少生快富”工程。2007年以來,人口自然增長率持續控制在10‰以下。

中國有23個省。

河北省(冀)

山西省(晉)

遼寧省(遼寧)

吉林省(吉爾吉斯斯坦)

黑龍江省(黑色)

江蘇省(江蘇)

浙江省(浙江)

安徽省(安徽)

福建省(福建)

江西省(江西)

山東省(山東)

河南省(余)

湖北省(湖北)

湖南省(湘)

廣東省(廣東)

海南省(瓊)

四川省(四川和四川)

貴州省(貴州,貴州)

雲南省(雲南,雲南)

陜西省(陜西、秦)

甘肅省(甘肅和甘肅)

青海省(清)

臺灣省省(臺灣)

四個直轄市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五個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兩個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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