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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35只羚羊角的刑法量刑是多少?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產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貴動物、珍貴動物產品進出境,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

《刑法》第151條第二款是關於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產品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珍貴動物”是指為我國特產的珍稀動物和雖非我國特產但被列為世界珍稀瀕危物種的野生動物。中國有100多種珍稀野生動物,如大熊貓、金絲猴、白唇鹿和短吻鱷。屬於珍稀瀕危物種的野生動物主要有丹頂鶴、白鶴、天鵝、野駱駝等。珍稀動物的“制品”,是指珍稀野生動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根據走私國家禁止的珍貴動物及其產品的情節輕重,本款和本條第四款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

①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輕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這裏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

(三)走私上述貨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走私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造成嚴重危害的主犯等。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關於“情節較輕”、“情節特別嚴重”的解釋。

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文物、國家禁止進出口的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壹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26日法釋〔2000〕30號)

第四條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所稱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壹、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2所列野生動物以及上述馴養繁殖的物種。

走私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壹)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不滿十萬元的,屬於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走私國家壹、二級保護動物,數量達到本解釋附表第(壹)項規定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壹級、二級保護動物,雖未達到本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挽回等惡劣情節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沒收財產:

(壹)走私國家壹、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二)規定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壹、二級保護動物,數量達到本解釋附件(壹)規定標準,並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恢復的;

(四)走私國家壹、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件(壹)規定的數量標準,具有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或者使用專用車輛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走私《瀕危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2中的動物及其產品,參照本解釋附表規定的同屬或同科動物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單位犯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罪,走私國家禁止運輸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

將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輕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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