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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相關案件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2011)號刑事判決書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x公訴機關。被告A,女,1976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南京XX餐飲有限公司桑拿休閑中心承包人,住南京市雨花臺區,戶籍地安徽省。2006年6月5438+10月因賣淫被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罰款人民幣3000元。2011年5月5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南京看守所。被告乙,男,1965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南京XX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拿休閑中心承包人,住南京市建鄴區,住所地南京市建鄴區。2011 03月16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19日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南京雨花臺區看守所。辯護人:江蘇X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丙,男,1979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南京XX餐飲有限公司桑拿休閑中心服務員,住南京市雨花臺區,戶籍在安徽省。2011 03月15日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19日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南京雨花臺區看守所。被告丁,男,1964,住所地南京市雨花臺區。2011 03月15日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19日被逮捕。他目前被關押在南京雨花臺區看守所。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A、B組織賣淫罪,被告人C、D協助組織賣淫罪。X (2011)。他們於2011向我院提起公訴,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A、B及其辯護人、被告人C、D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以來,被告人甲、乙童段(另案處理)以每年65438元+0.4萬元的價格,將位於南京市雨花臺區XX餐飲有限公司壹樓至三樓的桑拿休閑中心承包經營。為獲取高額利潤,三人在桑拿中組織多名賣淫女以每次100元的價格向顧客提供性服務,並將賣淫所得分成46%並為賣淫女安排住宿。同時,聘請被告人C、D負責賣淫嫖娼人員的日常管理和桑拿房的防盜門、報警燈裝置。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告人甲、乙、丙、丁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及他人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中的扣押物品清單,到案過程,會計資料,被告人戶籍信息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A、B以雇傭、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C、D曾幫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三百六十壹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被告人A及其辯護人對指控被告人犯組織賣淫罪有異議,提出被告人A對伴侶組織賣淫的行為不知情,只有容留賣淫的主觀故意,應構成容留賣淫罪。被告人B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B在* * *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認罪、悔罪表現,平時表現較好,請求減輕處罰、宣告緩刑。被告人c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D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且壹直表現良好,請求從輕處罰。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被告甲、乙、丙、丁均從事餐飲服務。被告人A、B在經營過程中,以雇傭、容留等方式控制多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A、B組織賣淫,被告人C、D協助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甲、乙、丙、丁***犯故意犯罪,是帶有* * *的犯罪。被告人A及其辯護人均指出,被告人A對合夥人組織賣淫行為不知情,主觀上只有容留賣淫的故意,應構成容留賣淫罪。經查,被告人B、C、D的供述及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A在明知XX桑拿中心統壹安排、管理賣淫住宿和賣淫價格的情況下,不僅親自約談賣淫人員,講解賣淫註意事項,還參與賬戶管理和支付賣淫人員工資。其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答辯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A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差,有不良記錄,量刑時應酌情考慮。被告人B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B在* * *同壹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自首情節。他認罪悔罪態度好,平時表現良好。他請求減輕對他的處罰並適用緩刑。庭審中,公訴機關采納了辯護人提出的量刑情節,但考慮到其犯罪的性質和情節,不宜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D的辯護人提出D有自首情節,請求從輕處罰。經查,被告人D、被告人C均被公安機關從工作現場抓獲,其歸案不是自動的,不符合自首的條件。但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治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壹)項、第三百六十壹條第(壹)項、第二十五條第(壹)項、第六十七條第(壹)項、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甲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元。被告人B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C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被告人D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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