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特色人才認定評價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認定評價工作,建立科學、規範、能力和業績水平突出的高層次人才評價選拔體系,根據《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特色人才認定評價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特色人才包括在產業轉型升級過程中,以科技創新和先進制造為重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產業、行業、領域重點發展,急需或做出相應貢獻的高層次人才。* * *分為“超級人才”、“壹等人才”、“二等人才”、“三等人才”、“四等人才”五類。
第三條特色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采取認定、評審和“壹事壹議”三種方式選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德才兼備的原則,行業認可和社會認可的原則。
第四條特色人才認定是指有關部門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和《東莞市特色人才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目錄)中認定的部分目錄,按程序直接確定申請人的特色人才類別。
特色人才評價是指有關部門依據本細則和《目錄》評價部分的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聘請省內外相關專業領域的知名專家組成評委會,按程序通過專家評審確定申報人的特色人才類別。
市委市政府“壹事壹議”模式,是指在東莞特色人才目錄外有特殊貢獻的人才,由相應主管部門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推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會同人才主管部門上報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審定特色人才類別。
第五條人才認定和評價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日常管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具體業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園區、鎮(街道)組織實施。
第二章鑒定評估的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申請特色人才的基本條件如下:
(壹)思想政治表現好,品德良好。
(二)堅持科學精神,遵守職業和學術道德。
(三)遵紀守法,無犯罪記錄。
(四)在我市工作或創業,目前從事的主要工作是與本人專業特長密切相關的主要鑒定和評價依據。
(5)年齡條件【年齡以申報年度的65438+1(含)計算】:超級人才無年齡限制;70歲以下(不含)的壹類人才;二、三、四類人才年齡在60周歲(不含)以下,有突出貢獻的可放寬至70周歲(不含)。
第七條特色人才的認定和評價不受國籍、戶籍、身份限制,重點是在東莞工作、科研或創業的優秀人才的認定和評價。認證評估的範圍和標準見目錄。
第八條特殊人才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表:《東莞市特色人才認定評價申請表》(附件3,以下簡稱《申請表》)。
(2)個人基本材料:身份證或護照、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
(3)工作關系材料: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含個人工資所得稅)等材料。
(4)資格材料:認可和評價的證明材料。涉及境外學位的,應與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同時提交。
(5)其他業績材料:榮譽和獎勵證書、主要成果(代表作品、專利證書、產品證書、成果鑒定等。).
以上材料壹式兩份,裝訂成冊,加蓋用人單位騎縫章,隨申請表電子版和全套材料pdf電子文件壹並提交。其中,資格材料需要用人單位和受理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第三章認定和評估程序。
第九條受理部門常年受理特色人才認定和評審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半年組織壹次認定程序;根據應用的不同,每年以集中的方式組織1-2評估過程。
第十條特色人才評價,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第三方聘請省內外相關專業領域的知名專家組成特色人才評委會開展。評委會壹般會根據申請設立若幹專業組,每個專業組設1名組長,評委會原則上由專業組組長和知名專家組成,設1名主任。
專業組根據評審標準,對申請人的主要業績、成果、貢獻、專業技術資格或技術等級等相關材料進行評審討論,確定推薦意見,再由評委會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投票。
第十壹條人才鑒定和評價程序的特點如下:
(1)個人申請。個人填寫申請表,向所屬單位提交申請材料,申請認定。
(2)單位初審。申請人所屬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申請表“本單位推薦意見”欄填寫推薦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連同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壹並報市受理部門。受理部門詳見《東莞市特殊人才申請受理部門目錄》(附件2,以下簡稱《受理目錄》)。
(三)受理部門審核。受理部門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學歷(主要是認定依據)、在東莞工作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實地考察,進壹步核實學歷、工作、業績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力社保局。
(4)聯合審查。市人力社保局對申請進行匯總,征求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東莞市國家稅務局等有關部門,檢查申請人是否適宜納入評審範圍。
(5)資格審查。聯審結束後(或同時),市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部門集體討論,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資格條件(以認定為主)、在東莞工作情況等進行審核,並形成會議紀要。
(6)列表推薦。對通過資格復審的認定申請,市人力社保局結合聯審情況編制認定推薦名單;屬評審的,根據本細則第十條的規定,由特色人才評委會推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結合聯合評審編制推薦名單。
(七)經市政府批準。市人力社保局整理匯總推薦名單,征求相關部門、園區、鎮(街道)意見後,報市政府審批。
(八)認證和倉儲。經市政府審定,認定為特色人才。市人力社保局在《申請表》的“審批意見”欄填寫審批意見,加蓋公章,制作特色人才證書,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經認定和評價的候選人進入市特色人才庫。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各級優秀人才達到上壹級評審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申請本級人才評審。
第十三條特色人才服務管理期限壹般為五年。《實施辦法》實施期間和管理期滿前6個月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換證申請。特色人才已超過相應類別年齡限制的,不再續簽。在評優、評優、評獎中,引用特色人才稱號時,要註明評選年份。管理期限屆滿未續簽的,不得引用。
2022年前已被認定和評定為東莞特色人才的,應重新辦理證書。新證首次管理期限屆滿,特色人才已超過相應類別年齡限制的,不再續簽。
特色人才申請補卡時,提交第八條第(三)項工作關系材料。
第十四條特色人才認定和評價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撤銷特色人才認定和評價結果:
(壹)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職業操守等方面有不良記錄的,或者有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
(二)在申報財政扶持資金、各類人才計劃或科技項目中,或在學術、科技研究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有犯罪記錄的。
(4)不在東莞工作。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申請人負有直接或者主要責任,或者擔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1.申報財政扶持資金、各類人才計劃或科技項目,或從事學術、科技研究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2.有犯罪記錄。
3.壹年內有被限制開展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單次行政處罰65438+萬元(含)或三次行政處罰65438+萬元(含)或其他違法記錄。
(六)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上述情況的特色人才及其用人單位,應在1個月內向主管部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提供或填寫虛假材料或信息,申請或獲得特色人才認定和評價的單位或申請人,自被自行處理之日起5年內不得享受我市人才政策待遇。申請被受理審核部門駁回或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資格,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特色人才應每年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相關業績成果材料,由用人單位蓋章,於每年12+00前提交至受理部門。受理部門每年2月30日前匯總特色人才匯總表及成果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條《東莞市特色人才目錄》相關條款解釋:
(a)“最近五年內”或“五年內”的規定應從適用年度向前計算至第五年的1+0。擔任技術職務的資格從離任當年起計算至申報當年;如果有對應的鏈接題目,那麽題目應該已經通過了最終驗收。
(2)以專利權作為承認條件的,壹般指申請人是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職務發明,申請人必須是專利發明人,專利的專利權人必須是在東莞市依法註冊經營的法人單位。《特色人才目錄》中涉及發明專利歸屬的其他條款參照本條執行。
(三)關於“國際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位於期刊引用報告第壹/二區)”等期刊分區和論文影響因子的規定。,所指的分帶和期刊影響因子必須符合柯睿維安集團出版的《期刊引證報告》(即《期刊引證報告》)和《中國科學院期刊引證報告》(即《中國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期刊分帶表》)。《中國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期刊引用報告和期刊分區表》在不同學科門類的分區表選擇度高,年度數據庫中被壓制的期刊沒有等級。
(4)作為認定條件,“在國際高水平科技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於3篇(期刊所在專業領域位於《期刊引用報告》JCR區)”,且須有至少壹篇論文由在東莞註冊的單位發表。
(五)兩個以上作者(包括發明人、創造者、獲得者)的科技期刊論文、獎項和專利,只能作為其中壹人(包括發明人、創造者、獲得者)申報特色人才認定的依據,且只能使用壹次。
(六)大學排名榜前200名的規定,以申請人畢業當年的排名為準。
(七)規定“從事科學研究”是指在我市高等院校、新R&D事業單位、高新技術企業和有R&D部門(機構)的企業中擔任科研職務,從事科學研究或技術研發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公務員原則上不納入鑒定評估對象。有突出貢獻者,經市政府同意,將納入認定和考評對象。
第十八條本細則所稱柔性引進人才,是指在我市註冊的科學儀器、R&D重點平臺、高校、科研院所等重大項目,以柔性方式在莞全職工作,符合《三類人才(含)以上人才目錄》要求,並簽訂工作協議三年以上的緊缺急需人才。以靈活方式引進在東莞工作的全職人才,是指人事(勞動)關系仍留在原單位(市外),與原單位(市外)和我市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每年在我市用人單位工作9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人才。
第十九條本細則規定的有突出貢獻者,是指近五年內符合認定標準規定的兩項及以上要求,其中近三年內達到1項。同時滿足多項被列為“傑出貢獻者”條件的,最高者將被認定為相應類別的特色人才。
第二十條科學儀器、R&D重點平臺、高校、科研院所等本市重大項目單位靈活引進的符合條件的人才,經有關部門同意,可提交工作協議和個人所得稅附件作為第八條規定的工作關系證明材料(以下簡稱工作關系材料)。
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工作關系材料,其所在單位對我市及境內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或申請人創辦的單位(以下簡稱“創業人才”)經其所在園區、鎮(街道)、受理部門推薦,並在本細則第十壹條資格審核程序中經相關單位壹致同意,可采用其他證明材料。
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人才,經批準,可提交設立單位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人登記證書、驗資報告、上壹年度經營報告等替代工作關系證明材料:
(1)設立單位為企業的,申請人以自然人身份設立企業為第壹大股東,直接持股30%以上,企業實收資本200萬元以上,自然人身份申請人實收資本60萬元以上,設立單位正常經營1年以上。
(2)其他非企業單位,申請人為法定代表人,其創辦的單位正常經營1年以上。
第二十壹條經批準的園區、鎮(街)、科學儀器、R&D重點平臺、高校、科研院所等本市重大項目,對特色人才進行自主認定和評價,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方案,指導自主認定和評價單位制定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65438+2024年2月31。本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
1,東莞特色人才目錄。
2、東莞市特色人才鑒定評估部門目錄。
3.東莞市特殊人才認定評審受理部門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