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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誹謗的典型案例

從山東“曹縣郵政案”到河南靈寶“王帥郵政案”,從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網絡發帖誹謗案”到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網絡誹謗案件在全國各地屢屢發生。2008年前,被稱為“網絡暴力第壹案”的北京市民王菲訴王大奇、北飛候鳥網站名譽侵權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認定兩被告構成侵權。他們應該停止侵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8000元。在壹審判決的同時,朝陽區法院還向工信部發出了對本案中暴露出的“人肉搜索”等網絡的司法建議。這是法院首次以判決的形式對網絡誹謗行為進行民事責任制裁。離線阻礙交通線上的詆毀。

2008年5月16日,汶川地震剛過去4天,正忙於救災的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接到萬邦公司的報警電話:“公司周圍有多名來歷不明的人,揚言要炸萬邦。”漢臺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據查,兩名社會閑散人員以每天50元的價格雇傭當地人鬧事。寄件人是Xi安新龍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員工..

5月23日,矛盾升級為在網上發帖攻擊。新龍公司經理韓興昌捏造事實,寫了壹篇題為《國喪期間酷刑史上最好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並安排員工在安某網吧傳播到網上。本文是虛構的"...陜西省人大代表、漢中萬邦公司董事長楊海明於5月16日在陜西漢中糾集黑惡勢力,將拖欠工程款、急於返鄉救災的施工人員打成重傷……”附上公司項目負責人李可欣的照片,他的臉被當成了四川災區受傷的建築工人。同時,帖子還詳細捏造了所謂的楊海明的生老病死的歷史。

之後,韓行長安排員工撰寫編輯虛構帖子,如“漢中投訴無門,去安討回公道,聲討省人大代表的惡行”、“老板,別鬧了,我們窮的連塊遮羞布都沒有”等,並上傳到網上。

據了解,截至2008年6月8日,這些帖子的瀏覽量約3.8萬次,跟帖1.200條,給楊海明及其萬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網帖惹了麻煩。警方立案了。專家提出了相反的結論。

2009年5月6日,漢臺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向韓行長發出《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對韓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並規定韓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韓興昌立即趕往北京,他希望尋求上級公安、檢察部門的支持。6月30日,韓興昌在北京被漢臺警方抓獲,由漢臺警方從北京帶回。1年7月,韓再次被押回漢中,這次被羈押在漢臺區看守所。

2009年7月13日,漢臺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漢臺區檢察院訴韓興昌誹謗罪壹案。據漢中當地媒體報道,該案件被稱為陜西省第壹起“網絡誹謗案”,吸引了100多名NPC代表和CPPCC委員出席。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韓興昌在抗震救災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嚴重侵犯被害人的人格權、名譽權。他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節嚴重。應該以誹謗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韓興昌在最後陳述中表示,自己漠視法制,將壹起簡單的經濟糾紛變成刑事案件,害人害己。當庭悔過,多次向被害人道歉。疑惑之壹是漢中能否通過Xi安發帖治理

被告人韓興昌、鑫隆公司所在地為安,被害人萬邦公司董事長楊海明居住漢中。根據法律,漢中和Xi的公安機關有管轄權。與* * *屬同壹管轄時,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本案由楊海明舉報,漢臺分局調查。因此,漢臺分局受法律管轄。

第二個問題是:既然是自訴案件,為什麽要起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我國,絕大多數誹謗罪都是自訴。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誹謗罪通常是自訴案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但該條第二款也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此類案件自訴與公訴的分水嶺。

解釋第三個疑點,既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為什麽只以誹謗罪起訴?

在這種情況下,誹謗罪是目的,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是行為手段造成的後果(附帶結果)。這兩種犯罪都屬於刑法中的“牽連犯”。根據“壹行為壹罪名”原則和“牽連犯”、“擇壹從重”的處理原則,不應在“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同類罪名中尋找具體罪名。“因此,我們最終以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罪作為公訴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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