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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動產和動產依法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範圍有點大,我國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規定很多,具體如下:第二部分,第四章所有權的壹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壹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收人。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或者征收後毀損、滅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

第四十五條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壹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四條事業單位對其直接管理的不動產和動產,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國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或者破壞。

第五十七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規,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壹)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由集體成員依照法定程序決定:

(壹)將土地承包方案和土地承包給集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

(二)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土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四)集體出資企業的產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六十條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壹)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歸鄉鎮農民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壹條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村規民約,向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第六十三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或者破壞。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犯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四條私人對自己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以及其他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的繼承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或者破壞。

第六十七條國家、集體和個人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資於企業的,投資者按照約定或者投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十八條企業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

第七十壹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千萬不要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76條下列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條。營利性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營利性法人以外的法人,其不動產和動產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三條* *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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