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促進文明行為促進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推廣和執法工作。第七條互聯網信息、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第八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和公眾人物應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發揮模範作用。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倡導文明行為的氛圍。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共秩序、良好風尚和文明行為規範,誠實守信,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第十壹條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著裝整潔得體,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服從秩序,依次排隊;
(三)愛護園林、綠地和水體;
(四)維護環境衛生,遵守公共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5)文明如廁,維護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6)遵守禁止吸煙的規定;
(七)愛護公共設施,合理使用座椅等設施。第十二條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應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氣氛。第十三條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保持安靜,防止幹擾他人。第十四條觀看體育競賽和文藝演出,應當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第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進行健身、歌舞等娛樂活動,應當遵守環境噪聲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防止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第十六條遇有緊急情況,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理。第十七條駕駛車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
(a)規範燈光和揚聲器的使用;
(二)在擁擠、緩慢的道路上相互禮讓,以便通行;
(三)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濺水,妨礙他人;
(4)禮讓、避讓行人;
(五)在緊急情況下主動為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讓路;
(六)停車到位,有序停放。第十八條行人過路口或者過馬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交通信號走;及時幫助行走困難的行人安全通過。第十九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應當先下後上,上下樓梯應當靠右側。第二十條使用車輛及相關設施,應當愛護車輛及設施,並在使用後規範有序停放。第二十壹條城鄉居民應當遵守社區文明行為規範;團結和諧、鄰裏互助、尊老愛幼、扶弱助殘;維護小區公共環境,按規定擺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條養犬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文明養犬:
(壹)帶犬出家門時,成年人會用牽繩牽著,主動避讓他人;
(二)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三)管理犬只,防止幹擾他人生活。
飼養其他動物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好動物,保持環境清潔,避免打擾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