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壹、司法解釋壹:《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二。司法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6月11日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內容為: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和執行案件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買商品房的款項後,承包人對買受人不享有該商品房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3.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支付的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不包括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4.建築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築工程竣工或者建築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本批復第壹條至第三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三。司法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飾工程款項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是2004年2月8日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內容如下:妳院法[2004]第143號《關於福州康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裝飾工程屬於建築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建築物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因裝修而使建築物增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4.最高法院的會議記錄。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人士談及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這份摘要沒有公開。實際上,它談到了預付款和優先賠償的問題。第壹,承包人給施工方錢,沒有用在工程上,屬於企業間借貸行為,不能享受優先受償權。第二,包工頭交的錢用在了工程建設上,墊付了施工款,應該可以獲得優先受償權,此時的違約金或者利息也可以獲得。

5.最高法院征求意見稿。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17-29條規定了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規定了幾種不支持優先受償的情形,第23條規定1,人民法院以承包人承擔的建設工程作為執行標的並已執行完畢,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3.《合同法》頒布實施前,建設工程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或者已經出售、預售的;4.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建設工程所有權已經轉移的;5.優先權承諾已被放棄(第27條);6.分包商通常沒有獲得補償的優先權。

6.最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葛致辭。葛在全國法院執行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包括了這樣壹個內容:執行案件是服從大局的,體現在遵紀守法、依法辦案上。很多房地產案件的執行長期拖延,顧問遲遲不結案,都與誤解或者不願意遵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有關。目前,最高法院已經以法釋[2002]第16號批復對該法律規定進行了司法解釋。據此,執行不動產清償債權的法律順序為:(1)支付購買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價款的受讓人,不以其辦理並取得房產證為條件;(二)建築工程承包人以其為工程實際支付的費用為限;(三)有權抵押項目的抵押權人;(4)壹般債權。各級法院要在這個法律秩序下盡快審結壹批房地產案件,不能壹意孤行,借故拖延。

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將工程折價,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 上一篇:重慶十佳律師事務所
  • 下一篇: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3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