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普及憲法、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教育公眾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
(二)增強公務員特別是擔任各級領導職務人員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使他們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司法;
(四)促進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使其依法管理和經營;
(五)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培養具有法制觀念的社會主義合格人才。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法制宣傳教育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障,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財力狀況逐年增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綜合績效考核、法治建設考核、綜合治理考核和文明創建考核。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作為壹件大事來抓,加強檢查監督。第二章工作機構職責第八條各級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提出目標、任務和要求;
(二)研究、部署、監督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檢查、評估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決定或者建議實施獎懲;
(四)研究處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省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應當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對象的要求,組織編寫全省統壹的各類法制宣傳教育教材,培訓法制宣傳教育骨幹。第九條縣級以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處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壹)調查和掌握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施情況;
(二)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和考核;
(三)總結和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的典型經驗;
(四)用於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第三章工作責任和社會責任第十條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法制宣傳教育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責任制,落實領導責任制。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的部署,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進本單位依法治理工作。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實行普法責任制,制定本機關的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並組織實施。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結合具體案件向當事人和公眾解釋法律,普及法治知識。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法制宣傳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培訓各種機構工作人員的學校應將法律教育納入其教學計劃。第十四條經濟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業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第十五條個體私營經濟協會負責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的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第十六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充分發揮大眾傳媒和文藝團體的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