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的概念
對他人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提出要求是壹種民事權利。基於權利義務相對性原則,它是相對於債權人而言的債務,即對於某壹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必須是民法上的義務。因此,債務關系本質上是壹種債權債務的司法關系,債權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就失去了意義。
與物權不同,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原則上不能對抗第三人。
1,會計意義
債權是指單位在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
2.發生的原因
債的原因可分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務消滅的原因是清算、提存、抵銷和免除。
合同。合同是產生債權的主要原因。
侵權。侵權行為可分為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壹般侵權行為中,壹方當事人只有在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他人損失,即使自己沒有過錯,也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不義之財。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的事由,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利益。
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如果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3.債權形式
通常以付款的形式;加工貨幣;租金;交付;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以歸類為金錢債權,因為都是直接以金錢為基礎的。對於後三者,我們可以稱之為非貨幣債權,非貨幣債權不是直接基於金錢,而是直接表現為壹種行為、壹個客體或壹項智力成果。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債務的概念
是指債的法律關系,即債務人因某種行為或依法因某種行為而對債權人承擔的義務。根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類型的債務。根據發生的情況,可以分為合同債務和非合同債務。因為債務人的數量,可以分為單個債務和大部分債務。因為債務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可以按照數個債務劃分為連帶債務。由於債務履行的選擇性,可分為簡單債務和選擇性債務。
1,會計意義
負債是指單位或個人因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的,預計會導致經濟利益從會計上流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款和預收賬款。有時也指欠的債;努力還清所有債務。
2.經濟意義
必須歸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如果發行債券,必須歸還本金和利息(本金+利息),這也叫債務。不能償還債務的,稱為不履行債務。此外,債務自有資本的上升被稱為債務超過。
3.債務工具
債務的常見形式是金融工具,如債券、長期票據和短期票據。債權人可以是個人、銀行或養老基金和保險公司等機構。他們借錢是因為相信債務人會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債務工具有明確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利率支付利息。
債務工具的購買者擁有不需要立即使用的資金,希望在自己使用這些資金之前賺取利息。利息是對債權人在壹定時期內不使用這些資金的獎勵。
擴展數據: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1,債務人
通常指在借貸關系中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契約的約定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他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來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為買方,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為賣方。
2.債權人
主要是指預付款,有權請求對方成為具體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向企業提供還款融資的那些機構和個人,包括向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商品或勞務的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商業債權人)。
3.差異
債權人處於相對主動的地位,而債務人往往是被動的壹方。壹般來說,在借貸關系中,債權人是出借人,債務人是借款人。借款人未按約定還錢時,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在壹定期限內清償債務或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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