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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采砂資源費和河道采砂權轉讓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河道采砂資源費和河道采砂權轉讓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采石、取土,統稱河道采砂,適用本辦法。

長江河道采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第三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河道砂資源費。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河道采砂權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繳納河道采砂權出讓金。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河道采砂資源費和河道采砂權轉讓費由受財政部門委托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許可證時收取。

河道砂石資源費征收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制定。第四條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江西省收費許可證,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收取和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第五條河道砂石資源費收費標準:

(壹)贛江南昌段、鄱陽湖采砂按每噸0?8元在其他河道采沙,費率0?每噸。6元收藏。

(二)因圍墾申請河道采砂的,收取前款規定標準的50%。

河道采砂權轉讓費:按實際標的全額收取。第六條河道砂石資源費和河道采砂權出讓費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征收,全額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剩余資金可以結轉到下壹年。具體預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河道采砂資源費和河道采砂權轉讓費按以下比例分成:

(1)省管河道:砂石資源費按2: 2: 6的比例省、區、市、縣(市、區)分成;河道采砂權轉讓費按1: 1: 8的比例分省、區、市、縣(市、區)。

(2)設區市河道管理:砂石資源費按1: 3: 6的比例省、區、市、縣(市、區)分成;河道采砂權出讓金按市、縣(市、區)比例2: 8分成。

(3)縣(市、區)管河道:砂石資源費、河道采砂權出讓金全部留縣(市、區)。

設區市不參與省直管縣的收入分成。第八條各級砂石資源費和河道采砂權轉讓費按前條規定的比例按季結算,年終全部結算。委托市或縣(市、區)征收的,必須在收到砂石資源費和河道采砂權轉讓費後壹個月內按前條比例繳納,年終全部結清。第九條河道采砂資源費和河道采砂權轉讓費的使用範圍:

(壹)河道砂石資源費的使用範圍:

1?直接用於河道、堤防工程的年維修、養護、綠化、疏浚及附屬設備比例不得低於50%。

2?業務管理費:包括勘探河道砂石儲量、水下地形測量、編制河道采砂規劃;調查、審查、爭端解決、監督和檢查;印制(購買)河道采砂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報告和檔案,以及聘請技術專家和法律顧問等臨時人員、勞務費等費用。

3?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法令匯編、宣傳資料、統計資料、工作簡報等費用。

4?河道采砂執法必要的管理設施和執法裝備購置費。

5?獎勵。

(二)河道采砂權出讓金按河道采砂資源費使用範圍收取,其中縣級部分可用於可開采區域內的漁民補償和生態環境修復補助,但用於河道采砂管理的比例不得低於30%。第十條河道采砂資源費和河道采砂權轉讓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截留、挪用或不按規定使用的,由上壹級財政全額追回。第十壹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起施行。原《江西省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贛財綜字[199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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