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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美國警察逮捕犯人時必須告訴犯人什麽?

在審訊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之前,必須明確告知他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有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並行使沈默權和要求律師協助的權利。

雖然該警告起源於美國,但由於證據的可信度在普通法的法院中非常重要,因此該警告對司法程序具有重要影響,因為該聲明確保了囚犯提供的證據的可信度。即使囚犯在審訊期間作出虛假陳述,他也會因作出虛假陳述或作出虛假宣誓而受到懲罰。另壹方面,這種說法也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犯人不被打得招供。因此,目前世界上的英美法系國家都吸收了這壹警告的精神,以保護囚犯的權利和司法公正。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

埃內斯托阿圖羅米蘭達,壹些文件翻譯成埃內斯托?阿圖羅?米蘭達(小學文化程度)因涉嫌搶劫、綁架、強奸鳳凰城壹名18歲女居民,於1963被鳳凰城警方逮捕。他在警察局被審問了兩個小時,並在供詞上簽了字。在很短的審判中,法庭根據米蘭達的供詞判他有罪。後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臺灣省譯為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接受米蘭達的委托提出上訴,聲稱米蘭達的供詞是偽造和脅迫的,她不知道自己在接受訊問前有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詞的特權,警方也沒有通知她。1966年,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在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5訴4,哈蘭、斯圖爾特、懷特、克拉克大法官附異議),確認米蘭達在被訊問前有權知道自己的第五修正案權利,警方有義務告知嫌疑人這壹點,只有在告知她權利後才能對她進行訊問,案件被發回重審。在隨後的重審中,由於證人的證詞和其他證據,米蘭達被判有罪並被監禁11年。米蘭達於1972年被假釋,於1976年在壹家酒吧被暗殺。警察逮捕了壹名嫌疑犯。米蘭達警告傳達給嫌疑人後,嫌疑人選擇了保持沈默,警方拿不出其他更有力的證據。沒有人因此被起訴。

然而,最高法院在其裁決中沒有提供警方和檢察官傳達米蘭達警告的措辭。但它給出了必須遵循的準則和指南。壹個被懷疑有罪的人必須被明確告知他在接受訊問前保持沈默的權利,他所說的壹切將在法庭上作為對他不利的證據;必須明確告知他們有權得到律師的幫助,並有權要求律師在場。如果他們因為貧困而請不起律師,我們將免費為他們提供壹名律師。

典型的米蘭達警告應該是這樣的:

妳有權保持沈默。如果妳開口,妳所說的壹切都將在法庭上作為對妳不利的證據。妳有權請律師,妳可以要求律師在審訊時在場。如果妳請不起律師,我們將免費為妳提供壹名。在審訊過程中,妳可以隨時要求行使這些權利,而不必回答問題或作任何陳述。

隨後的判例要求米蘭達的警告必須有意義,所以通常會詢問嫌疑人是否了解自己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答案必須是肯定的。嫌疑人的沈默不是自動放棄權利的有效表現。如果執行逮捕的警官因為嫌疑人不會英語而無法用其母語向其傳達米蘭達警告,那麽他隨後的供詞就不能被接受為證據。

同樣,由於教育水平不同,警察必須確保嫌疑人能夠理解對他們說的話。根據嫌疑人的理解水平適當表達米蘭達警告將是必要的。司法實踐已經確定,只有當這種適當的表達被記錄在紙上或被記錄時,放棄權利的原始證明才被允許被采納並被視為有效。

在壹些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在沒有父母或監護人的情況下保持沈默的權利也得到擴大。

印第安納州和其他壹些少數州補充說,我們不會為妳提供律師,但如果妳被起訴,我們會在妳被起訴時為妳指定壹名律師。雖然這句話對少數倒黴的外行人來說有點含糊不清(指的是如果和當妳上法庭),但他們可能也已經理解為,在妳認罪並被法庭傳訊之前,妳不能請律師。聯邦最高法院已經同意用這句話來準確描述這些州的這壹程序(米蘭達警告)。(杜克沃斯訴伊根,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第492卷,第195頁(第1989頁))

加利福尼亞和其他幾個州增加了下面壹句話:

正面回答也意味著妳自動棄權。否定的回答意味著妳已經行使了妳的權利。

在警察系統中,壹般會要求嫌疑人閱讀帶有米蘭達警告和相關權利提示的卡片,並要求其閱讀理解後簽字。簡而言之,政府(警察和檢察官)有責任證明嫌疑人知情並明智地放棄了不自證其罪和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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