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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3

–1.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或者其控制的動物、物品對人造成損害的事實發生後,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106條民事責任的壹般規定

第1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條公民、法人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款: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第七條無過錯責任原則

–5.過錯責任原則

–6.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行為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的歸責原則。

1),所謂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根據已知事實推斷未知事實的結果。其實就是根據已知的事實來推斷和認定未知的事實。

2)過錯推定是指被害人根據法律規定,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被告在造成損害的行為中存在過錯。

–7.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通則第132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

2.公平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3.公平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4)公平責任是根據公平原則對損失的適當補償,而不是實現分配正義。

壹、第六條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的本質是主觀責任原則。

3.過錯是責任的最後壹個要素。

二、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4.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

——第六條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1,第三十八條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2.醫療損害責任中的過錯推定。

–第58條醫療機構過錯推定的適用範圍

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

3.高度危險責任中的過錯推定

-第76條保護高度危險的操作人員不受入侵者傷害

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品儲存區域而受到損害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4.動物損害責任中的過錯推定。

–第81條動物園內動物造成的過錯責任推定

5.客體損害責任中的過錯推定

–第85條不動產設施及其附屬物脫落或墜落造成損害的責任推定。

-第88條推定堆疊物體倒塌造成損害的過錯責任

-第90條對樹木折斷造成的過失的推定責任

–第91條地下設施造成損害的過錯責任推定

1,壹般無過失責任條款

–第7條無過失責任原則

2.環境汙染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

-第65條環境汙染的無過錯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的無過錯責任

——第69條關於高度危險作業造成傷害的無過失責任的壹般規定

——第70條因民用核設施和國防原因造成損害的無過錯責任

-第765438條+0民用航空器和國防原因造成損害的無過失責任

-第72條高度危險物質和防衛原因造成的損害的無過失責任

–第73條高度危險行為造成損害的無過錯責任和抗辯

4.動物損害的無過錯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無過錯責任

5.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損害的無過錯責任。

-第82條被遺棄或逃跑的動物造成損害的無過失責任

6、其他無過錯責任

–第41條生產者對缺陷產品的最終責任是無過錯。

7、其他無過錯責任

–以買賣方式轉讓已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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