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憲法適用原則:(1)基本人權原則,在憲法基本原則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判斷憲法好不好的重要標準。主要有四種表現形式:第壹種以《人權宣言》為序,同時規定了壹定數量的公民基本權利。二是在憲法序言中確認人權的基本原則,然後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規定人權的範圍和內容。三是在憲法中列出壹章來確認基本人權原則,有人用基本人權原則作為確認人權的章節名稱。第四是憲法沒有直接規定人權的基本原則,甚至沒有出現“人權”二字,只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其適用及相關問題:1,人權與主權的調整。人權和主權在本質上是統壹的。因為在現代社會,人權是人民的人權,主權也是人民的主權。國際組織是否應該幹預壹個主權國家保護人權?人道主義幹預的原則和底線是什麽?當人權和主權發生沖突時,哪個應該是最重要的?上述問題不僅是國際政界討論的話題,也是將基本人權作為憲法基本原則適用時必須考慮的問題。我們認為,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迫切需要處理好人權與主權的關系。其具體做法是,反對將主權推向極端,從總體上討論主權與人權的關系。2、基本權利沖突的調整。特定基本權利在運行過程中與其他基本權利的沖突有其必然因素。壹是因為基本權利範圍的不確定性,二是因為基本權利體系中的權利沒有形成層級。在以往的經驗中,我們處理權利沖突的原則通常是犧牲相對較小的權利來保全相對較大的權利。根據現代博弈論,我們的首選目標是壹個雙贏的結果,即權利平等保護原則。其次,我們只考慮社會利益優先、壹般利益優於特殊利益的原則。3.基本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壹些學者對基本人權的普遍性持否定態度。除了馬克思主義人權學者認為人權是具體的、階級的,壹些西方學者還強調人權與社會文化環境的聯系,從而引起對人權普遍性的焦慮。我們認為,確定普遍人權的範圍是極其困難的,但只要承認人類的共存,就壹定有適應不同社會和國家的最基本的人權。4.基本人權條款對第三方的適用。關於憲法基本人權條款對第三人的效力,有直接效力說和間接效力說兩種觀點。基本權利具有間接效力,即基本權利不僅明確規範私人關系和明顯只適用於民族國家關系,而且還有不在它們之間的部分。基本權利具有直接效力的觀點認為,憲法不僅是國家權力和制度的規範,而且賦予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客觀價值。因此,它在國家的所有司法管轄區都應受到尊重和約束,因此可以直接適用。特別是,諸如“自然法的基本權利”等重要的基本權利應當對第三人產生直接效力。(2)法治原則包含兩層含義:壹是指對壹個法治國家的主要特征和要點的概括和總結。另壹層含義是指要求人們在政治和法律活動中遵循的基本的和主要的規範原則,以指導人們從事建設法治國家的實踐。在當代中國條件下,談法治原則不是對現有法治狀態的概括和描述,而是為了實現法治中國而對法治實踐的原則規範和總要求。其應用及相關問題:1。註意吸收法治進程中的優秀成果。法治本身必須反映其所處社會的時代性和階級性,但也應反映人類在發展過程中的智力成果。因此,對於那些落後的法治國家來說,如何吸收先進法治國家的經驗,少走彎路,值得深思。早期的法治認識到需要法政分離,實行分權;把程序作為法律的中心環節;強調法律的普遍性等等。這些對於培養法律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建構法律形式的合理性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規定,在公共場所侮辱國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
第壹條下列場合可以奏唱國歌。在重要慶典或政治性公眾集會、正式外交場合或重大國際集會、升旗儀式、重大體育比賽開始時或我國運動員在國際體育比賽中獲得冠軍時,有維護祖國尊嚴的鬥爭場合、重大公益性文藝演出等重要正式場合。
第二條下列場合不得奏唱國歌。私人婚喪嫁娶、舞會、社交聚會等娛樂活動、商業活動、非政治性節日,以及其他性質或氛圍不適宜的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