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者其繼承人、接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者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依法承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離婚,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分割給配偶,配偶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再是生效法律文書依法確定的權利主體,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作為申請執行人,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新的管理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分立協議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清算或者破產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分配給第三人,第三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撤銷機關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申請,繼續履行職能的單位申請變更、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的申請,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由其他單位承擔的除外;沒有繼續履行職能的主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主體不明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申請變更並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被執行人申請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並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債權,第三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作為執行主體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因該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遺產的被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其他主體作為執行主體,並在該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沒有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繼承。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被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保管人為被執行人,並在保管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壹條因合並而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執行人申請變更合並後已存在或者新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分立後新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其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作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執行。
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是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該名稱經營者的財產。
第十四條作為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普通合夥人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並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被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負債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其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被執行人依法變更或者追加對其他組織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的申請,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執行申請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未繳足或者未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出資人,或者依照《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出資人申請被執行人變更或者抽回出資的,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被執行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且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被執行人依據《公司法》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原股東或者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自有財產的,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而註銷登記,致使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股東、投資人或者主管機關,在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歇業後,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債務的, 且被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股東、出資人或者主管機關為被執行人,並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而註銷登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並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在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代表被執行人自願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並向執行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承擔承諾範圍內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因行政裁定將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無償劃撥或者轉讓給第三人,導致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並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被申請人在職責範圍內已經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責令其重復承擔責任。
第壹條:
201x年,財務科在局黨組的領導下,以年初提出的任務要求為目標,以“陽光民政”行動為契機,圍繞財務中心工作,夯實基礎,抓好規範,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在單位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各項工作都有了明顯提升。現將201x上半年財務工作及下半年工作計劃匯報如下:
壹、上半年工作總結
1,主動進行日常理財。進壹步加強日常財務工作管理,完善財務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