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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性:

以下是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內容的解答。為進壹步規範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增強執行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和監督權,進壹步強化執行監督,確保執行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為進壹步規範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和監督權,進壹步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確保執行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執行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將案件執行過程和程序公開。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通知、公告、法院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案件執行的各個環節及相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後,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與案件有關的信息、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執行費的收費標準和依據,以及減、緩、免執行費的基本條件和程序。第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及時將案件承辦人或者合議庭成員及其聯系方式告知雙方當事人。第六條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求被執行人了解案件執行進展情況的,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告知。第七條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後,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依職權調查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狀況,應當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第八條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並在實施強制措施後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相關信息,或者以方便當事人查詢的方式予以公開。第九條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罰款、傳喚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向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出示有關手續,說明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采取強制措施後,應當將情況告知其他當事人。采取拘留、罰款措施的,應當在決定中告知被拘留、罰款的人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十條人民法院擬委托評估、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公開選擇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依法公開進行拍賣、變賣。評估結束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拍賣、變賣完畢後,應當及時將結果告知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第十壹條人民法院辦理涉及分配的執行案件,應當向申請分配被執行人財產的債權人告知處理方案、分配原則、分配方案及有關法律規定。必要時,應當組織當事人舉行聽證。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申請不予執行、變更、追加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壹般應當公開審理。案件簡單、事實清楚,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理。審查結果應依法寫成文字,並送達各方當事人。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依職權中止執行案件,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裁定書應當說明中止執行的理由,並明確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對中止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中止執行的管理制度、申請恢復執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序。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依職權終結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應當公開審理,但申請執行人無異議的除外。執行終結時,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裁定書應當充分說明終止執行的理由,並明確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完畢的,應當及時向申請執行人說明理由。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壹般應當公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公開的除外。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案卷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復制、抄錄執行案卷正卷中的有關材料。第十七條違反公開規定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信息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第十八條高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本規定的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審理非訴執行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被申請人的地址、被執行標的的名稱、種類、數量、地點以及證明財產狀況的材料;

(五)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前款第(三)項內容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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