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存單持有人以存單為重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糾紛案件;
(二)當事人以報關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為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糾紛;
(三)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無效的;
(4)存單形式的借款糾紛案件。第二條存單糾紛案件的案由
人民法院可以將本規定第壹條所列案件作為案由。實際審理應以存單糾紛案件中真實的法律關系為基礎。第三條存單糾紛案件的受理和中止
存單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全部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存單糾紛案件後,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書面告知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案件當事人偽造、變造、虛開存款證明或者涉嫌詐騙,有關國家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存款證明糾紛案件在刑事案件審結後才能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對當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存單糾紛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認定和處理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第四條存單糾紛案件的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單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由出具存單、匯票、對賬單或者與當事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五條壹般存單糾紛的認定和處理
(1)識別
當事人以存款單或者購貨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為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存款憑證糾紛,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確認存款單或者購貨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無效的存款憑證糾紛,屬於存款憑證糾紛的壹般案件。
(2)處理
人民法院既要審查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又要審查持有人與金融機構之間存款關系的真實性,根據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和存款關系的真實性作出正確處理。
1.持票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證據提起訴訟的,金融機構對持票人與金融機構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金融機構有充分證據證明持票人未將上述憑證記載的款項交付給金融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票人與金融機構之間不存在存款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持票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證據提起訴訟,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或者金融機構的票據記載與上述憑證記載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票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支付款項的義務。
3.持有人以式樣、印章、記載事項與真實證書不同的瑕疵證書提起訴訟,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偽造、變造的,持有人應當提供取得瑕疵證書的合理陳述。持票人提供取得瑕疵憑證的合理說明,金融機構否認存在存款關系的,金融機構對持票人與金融機構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金融機構有充分證據證明持票人未將上述憑證記載的款項交付給金融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票人與金融機構之間不存在存款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或者僅以金融機構的票據內容與上述文件內容不壹致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票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支付款項的義務。
4.在審理存單糾紛案件中,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單、收據、報表、存款合同等憑證系偽造、變造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確認上述憑證無效,可以駁回原告對上述憑證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根據實際存款數額作出判決。有本規定第三條中止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第六條存單借款糾紛的認定和處理。
(1)識別
存單糾紛案件發生在投資人直接把錢交給用戶,或通過金融機構把錢交給用戶,金融機構給投資人出具存單或進賬單或對賬單,或與投資人簽訂存款合同,投資人從用戶或金融機構處獲得或約定獲得高額利差,屬於存單形式的借款糾紛案件。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委托貸款和信托貸款除外。
(2)處理
以存單的形式放貸是違法的,投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該用來沖抵本金。投資者、金融機構、投資者參與非法借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投資者向金融機構交付貨幣或者票據(以下簡稱資金),金融機構向投資者出具存款證明或者對賬單或者與投資者簽訂存款合同,自行向投資者劃轉資金的,金融機構與投資者對投資者的本息償還承擔連帶責任;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直至付款日止。
2.投資者不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根據金融機構的指定直接將資金劃撥給用戶。金融機構向投資者出具存款證明或者存款單、對賬單或者與投資者簽訂存款合同的,投資者先償還投資者本息,投資者不能償還投資者本息的部分,金融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直至付款日止。
3.如果投資人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出具存款證明或進賬單、對賬單或與投資人簽訂存款合同,投資人再指定壹家金融機構將資金劃給投資人,投資人先返還投資人的本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直至付款日止。金融機構對投資人因其過錯幫助違法借款而不能償還本金的部分承擔責任,但不得超過不能償還本金部分的40%。
4.投資人不把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直接把資金轉給用戶本人。金融機構向投資人出具存款證明、對賬單或與投資人簽訂存款合同的,投資人先行返還投資人本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直至付款日止。金融機構對投資人因其過錯幫助違法借款而不能償還本金的部分承擔責任,但不得超過不能償還本金部分的20%。
本條所稱交割,是指投資者將現金占有權轉移給金融機構,或者投資者將表明投資者或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機構下屬部門)為收款人的票據交付給金融機構。投資人向金融機構交付載有資金數額的票據而未註明收款人的,也屬於本條所稱的交付。
存單形式的借貸行為確有發生的,即使金融機構向投資者出具的存單、匯票、對賬單或者與投資者簽訂的存款合同有虛假或者瑕疵,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超越職權出具上述憑證,也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據上述規定辦理案件。
(三)當事人的確定
投資者對金融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投資者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投資人起訴投資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金融機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資金真實所有人的基礎上,通知資金真實所有人作為權利人參加訴訟,與存單記載的個人為同壹訴訟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個人申請回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