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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明知是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顛覆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出版物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三條第二款或者第壹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情節嚴重”:

(壹)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次以上,兩年內有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的;

(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壹)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第三條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復制發行”,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演員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行為。第四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的規定,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處罰。第五條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銷售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不得數罪並罰。

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第六條在出版物上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誹謗罪定罪處罰。第七條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以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定罪處罰。第八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壹)制作、復制、出版淫穢DVD、軟件、錄像50至100張以上,淫穢DVD、磁帶100至200張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繪本100至200張以上,淫穢照片、圖片500至1000張以上的;

(二)出售淫穢DVD、軟件、錄像100張以上至200張,淫穢DVD、磁帶200張以上至400張,淫穢撲克、書刊、繪本200張以上至400張,淫穢照片、圖片1000張以上至2000張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二百次以上五百次以下,或者組織播放淫穢電影、圖像十次以上二十次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壹)制作、復制、出版淫穢DVD、軟件、錄像250至500張以上,淫穢DVD、磁帶500至1000張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繪本500至1000張以上,淫穢照片、圖片2500至5000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DVD、軟件、錄像500張以上至1000張,淫穢DVD、磁帶1000張以上至2000張,淫穢撲克、書刊、繪本1000張以上至2000張,淫穢照片、圖片5000張以上至10000張;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1000至2000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電影、圖像50至100次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金額)達到前款規定數額(金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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