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未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處以罰款或者采取拘留措施;
(二)采取罰款措施超過法律規定數額的;
(三)采取拘留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
(四)對同壹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違法情形。第三條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壹)依法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的;
(二)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安措施,或者依法應當解除保安措施而未解除的;
(三)采取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範圍的保全措施,但被保全的財產不可分割且被保全人沒有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保障債權實現的除外;
(四)對給付特別物訴訟中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五)非法保全案外人的財產;
(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致使保全的財產毀損、滅失的;
(七)對季節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存措施,不及時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八)對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不動產或者特定動產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關登記機構不予登記被保全財產的變更,致使被保全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九)違法行為的保全措施;
(十)其他違法情形。第四條違法先行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壹)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範圍;
(二)超越訴訟範圍的;
(三)其他違法情形。第五條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錯誤包括下列情形:
(壹)執行尚未生效的法律文書;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範圍的;
(三)對已經查明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或者不執行,造成被執行財產損失的;
(四)應當恢復執行而未恢復執行,造成被執行財產損失的;
(五)非法執行案外人的財產;
(六)向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違法執行案件的;
(七)違法對抵押物、質物、留置物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致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權無法實現的;
(八)對執行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
(九)對季節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強制措施,不及時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十)執行財產依法應當拍賣而未拍賣,或者依法應當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而未評估,非法變賣或者給付實物的;
(十壹)其他錯誤。第六條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或者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賠償。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第壹百零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執行的標的有錯誤,但人民法院知道該標的有錯誤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非法使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後果;
(六)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各種原因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在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第九條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在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減輕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