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本解釋附表所列的相應量化標準;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壹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特別嚴重”:
(壹)符合本解釋附表所列的相應量化標準;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壹半以上的。第四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壹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壹)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和繁殖的順利進行;
(三)武裝掩護犯罪的;
(四)利用特種車輛、軍用車輛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第五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
(壹)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特別嚴重”:
(壹)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狩獵:
(壹)非法獵捕二十只以上野生動物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第七條以爆炸、投毒、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或者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八條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規定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第九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簽發的野生動物進出口許可證、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2所列非中國原產野生動物的“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所列國家壹、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及附表執行;沒有國家壹、二級保護同科野生動物的,參照國家壹、二級保護同科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第十壹條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產品的價值,應當按照國家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規定進行核實;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確定。第十二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