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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二)

第壹條行使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或者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有人主張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部分人單獨行使品種權,其他* * *人主張實施所得收益應當在* * *人之間進行分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 *人有證據證明自己不具備實施能力或者條件的除外。

* * *其中壹人許可他人實施品種權,其他* * *人主張將收取的許可費用在* * *人之間進行分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條品種權轉讓未經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登記或者公告,受讓方以品種權人名義提起品種權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條受品種權保護的繁殖材料應當具有繁殖能力,繁殖的新個體應當具有與授權品種相同的特征。

前款所稱繁殖材料不限於通過品種權申請文件中記載的繁殖方法獲得的繁殖材料。第四條以廣告、展覽等方式表達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意圖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買賣行為。第五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種植授權品種的育種材料進行認定和處理。第六條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統稱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被控侵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名稱與授權品種名稱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控侵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屬於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有證據證明不屬於授權品種的育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控侵權人構成假冒品種的行為,參照假冒註冊商標的有關規定確定民事責任。第七條受托人和被許可人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或者區域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與品種權人約定的規模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第八條被指控的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了侵犯品種權的行為,仍以復制為目的提供收購、儲存、運輸、加工等服務,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九條的規定認定其為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第九條被控侵權人既可以作為宣傳材料,也可以作為收獲材料。被控侵權人主張被控侵權人作為收獲物用於消費而非用於生產和再生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第十條品種權人或者品種權人授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後,主張他人生產、繁殖、銷售該繁殖材料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壹般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生產、繁殖和銷售繁殖材料生產、繁殖後獲得的繁殖材料;

(二)為生產繁殖目的,向不保護該品種所屬植物屬或者種的國家或者地區輸出繁殖材料的。第十壹條被告主張下列生產、復制授權品種屬於科研活動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利用授權品種培育新品種;

(二)授權品種培育出新品種後,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新用於品種權申請、品種審定和品種登記的。第十二條權利人主張農民在其家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土地範圍內繁殖自用的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前款規定以外的行為,被控侵權人主張其行為屬於種子法規定的農民授權自用的品種的育種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控侵權行為的目的、規模、營利等因素。第十三條銷售者不知道也不應知道被控侵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未經品種權人許可而銷售,且有證據證明其有合法來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判令其停止銷售,並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前款所稱合法來源,銷售者壹般應當證明進貨渠道合法,價格合理,有實際的特定供應商,銷售行為符合相關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先行裁定停止侵權行為,並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裁定采取滅活等措施,防止被指控的侵權行為擴散、復制。第十五條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掌握在被控侵權人手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控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被控侵權人不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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