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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行政案件的意見

法律主觀性:

最近,很多人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內容非常困惑,壹直在咨詢邊肖。今天,邊肖整理了以下內容來解決這個問題,希望能幫助妳解答疑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0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第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年9月5日起施行。2011年8月7日為正確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第壹條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第二條土地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仲裁機構法律文書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土地權利人提起的訴訟,但土地權利人認為登記內容與有關文件不符的除外。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村民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後,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的原成員提起訴訟。第四條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涉及其使用或者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第五條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儲備機構的行為侵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土地儲備機構所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為被告。第六條土地權利人認為鄉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復議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土地行政案件,復議機關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或者駁回復議申請的決定。復議申請人不服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條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八條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證書)是生效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最終證據。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九條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決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訴訟期限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十條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申請行政機關先行裁定。第十壹條土地權利人因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占用土地處罰超過兩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土地所有者可以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補償。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不予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第十三條在審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同意協調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協商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理,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移交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征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了征地;(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已經依法獲得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拒不交出土地,影響征收工作正常進行的;(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受理符合條件的申請,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應被裁定不予受理。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大家多了解壹下。如果以後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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