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在作戰中給部隊造成損失的;
(二)造成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從而延誤部隊行動,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654380+00萬元以上的;
(三)破壞重要軍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第三條過失損毀軍事通信,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的,以過失損毀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條過失破壞軍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以過失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或者在作戰中給部隊造成損失的;
(二)造成部隊執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從而延誤部隊行動,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654380+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第五條建設施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施工管理人員明知是指使、強迫、縱容他人破壞軍事通信線路、設備的,或者不聽管護人員勸告,指使、強迫、縱容他人非法作業,造成軍事通信線路、設備損壞的,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罰。
建設施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施工管理人員無視軍事通信線路和設備保護標誌,指使或者縱容他人非法作業,造成軍事通信線路和設備損壞,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過失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罰。第六條破壞或者過失破壞軍事通信,損毀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同時構成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軍事通信線路、設備不構成盜竊罪,但破壞軍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領域的軍事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尚未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造成軍事通信破壞,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幹擾無線電通信正常進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造成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壹款、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七條本解釋所稱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長和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軍事行動中的通信,各級戰備通信,飛行和航海訓練、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事件中的通信,以及飛行試驗、科研和武器裝備試驗、遠洋航行等重要軍事任務中的通信。
本解釋所稱軍事通信的具體範圍、通信中斷標準和嚴重障礙,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