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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轄區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公安機關依法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實行治安責任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單位內部治安責任人,對單位內部治安負責。第五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壹)制定和完善本單位的治安工作制度,落實各項治安防範措施;

(二)預防和制止單位內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調解單位內部治安糾紛,維護單位正常秩序;

(三)加強治安信息工作,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動亂;

(四)保護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和事故處理;

(五)幫助教育本單位有違法犯罪或者輕微犯罪行為的人員,協助公安機關對依法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罪犯,以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勞教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教育;

(六)協助公安機關管理本單位的暫住人口和其他流動人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第六條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機構和保衛人員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負責人的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下,分別負責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第七條單位治安保衛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共同的安全意識;

(三)身體健康,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紀守法,無犯罪記錄。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組織負責人和要害部門或者部位的專職治安保衛人員,除具備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經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第八條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治安機構的設立和治安人員的配備情況報市或者區縣(自治縣、市)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構設立或者公安人員編制變動後,單位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備案的公安機關重新備案。

配備公安人員的單位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建議該單位將其調離公安崗位。第九條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下列內部安全制度,並明確單位內部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壹)門衛、值班、巡邏、警衛制度;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品和槍支彈藥管理制度;

(三)涉密產品、文件、圖紙、檔案和資料的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章、財務資料和票據、現金、有價證券、文物、貴重物品、重要設備和資料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管理制度的關鍵部位;

(六)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俱樂部等公共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監督檢查治安保衛工作和獎懲制度;

(八)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報告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工作制度。第十條單位的要害部門或者部位必須安裝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泄漏、防止安全災害事故發生的安全設施或者技術防範裝置,並根據需要組織警衛人員值班。第十壹條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病毒有害菌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在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應急預案。第十二條單位應定期檢查各項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單位接到公安機關的《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後,應當限期完成整改,消除隱患。第十三條單位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嚴格依法辦事,對擾亂單位正常秩序、侵害公私財產和人身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和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單位公安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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