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穗規劃資源字[2020]2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房地產壹體化”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權屬登記發證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反饋。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5月14日
廣州“房地產壹體化”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
為加快推進廣州市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以下簡稱“產權整合”),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產權整合”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保護農民合法財產權益,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維護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壹、目標和任務
以“總登記”的方式,重點對未登記且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進行統壹登記,發放不動產權證書,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不動產壹體化”登記發證。
二、註冊範圍
城市集體土地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永久存在且結構完整的農村主體房屋,不包括簡易房、窩棚、農具房、圈舍、廁所等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的商品房,不辦理所有權登記。
按照“不變”的原則,已登記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繼續有效,不再重新登記。不動產統壹登記實施後,組織完成了綜合房地權屬調查的,可以換發綜合房地權屬證書。宅基地已登記,農房未登記,人民群眾有意願換發不動產權證書的,申請人可以提交農房補充調查資料,向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三、申請人
(壹)申請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的主體。
原則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全體家庭成員同意,也可以是戶主或家庭成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壹並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也可以按規定申請登記發證: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因結婚、就業、投靠等原因遷出戶籍的;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使用宅基地建房的。符合政府的統壹規劃和批準;已經擁有宅基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居民(包括華僑)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沒有變化。城鎮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予確權登記。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的主體。
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鎮(街)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的鎮(街)村辦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發展辦公設施和公益事業;國家相關改革試點政策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權屬主體。
四、確認登記原則
根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登記函[2065 438+09]6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65 438+06]1號),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鄉村振興政策總結和文件匯編的通知》(粵自然資源廳函[2019]224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農村不動產登記頒證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源規字[2019] 168)按照“遵守法律法規、尊重歷史、 面向現實,利民利民”,現將所有權登記原則的參考意見整理如下。 各區應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確定本區的具體登記原則。
(壹)存量宅基地和房產的登記原則。
1.1986 65438+2月31以前已建的農村房屋,至今未擴建、改建,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居委會(以下簡稱村)同意,公示30天(確認宅基地使用權、面積、四區範圍、建成日期等。)無異議,並頒發證書。
2.宅基地使用權有合法的來源材料。(1)1987 1至1998 12 31竣工的農村房屋已由村(社區)審批(確認所有權人、面積、四區範圍、建築竣工日期等。)及(2)6月5438+0999 65438+10月1日至2015 14日所建農戶房屋已由村(社)批準(確認宅基地使用權、面積、範圍、建成日期等。)並公示30天無異議,已出具證明。
3.沒有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設的房屋,要查清土地歷史用途和現狀,依法依規分類後進行權屬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
(1)10月0987+65438+65438至2月0998+365438+65438,已建農村房屋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村(社區)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屬人、面積、範圍、範圍)。經鎮(街)確認符合“壹戶壹宅”、建築面積標準的,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為1987 1至1998 12 31期間變更的建設用地後,登記為他項權利。
(2)1999 65438+10月1至2009年65438+2月31已建成的農村房屋,符合劃撥宅基地條件,並經村(社)批準(確認所有權人、面積、範圍、建成日期等。)並公示30天無異議。經區規劃資源部門核實確為2009年10月19991至2009年2月1期間變更的建設用地,且符合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登記確認。
(3)2010 1 10月至2015 7月14期間建設的農房,未納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動計劃和年度計劃,符合宅基地劃撥條件。經村(社區)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屬人、面積、範圍)鎮(街道)確認符合“壹戶壹宅”、建築面積標準的,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經區規劃資源部門審核,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經批準實施後,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再進行確權登記。
4.按照權屬登記的房屋,土地面積、建築面積超過“壹戶壹宅”建築標準的,按照規定的標準面積予以權屬登記,超出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言欄註明不作為權屬面積登記。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歷史執行政策確定。2015、2015年7月以後建成的農民住宅,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5.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宅基地。按照政府統壹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進行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的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在退出原宅基地並註銷登記後,依法對新建房屋和占用的宅基地進行登記。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農村已合法征收的房屋而占用農村宅基地,可按規定登記發證。產權證備註欄中應註明“權利人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所的合法繼承人”。居民(含華僑)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在農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如果村(社)同意(確認房屋所有人、面積、範圍和竣工日期等。)並公示30日無異議的,予以登記確認,產權證備註欄註明“權利人為非村集體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進城落戶後,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當進行登記。
6.在鄉村規劃未覆蓋的地區,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轄區歷史實施政策,對鄉村規劃未覆蓋的農村集體組織和期限進行統壹確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供符合房屋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地登記的原則。
1.鎮(街道)、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可以依法確定使用者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
(1)1986 12 31日前,利用集體土地興辦村(社區)公益事業和公共* * *設施,經鎮(街道)審核後可依法確定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鎮(街道)企業用地和其他依法批準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仍繼續使用的,經當地村(社區)同意、鎮(街道)審核後,依法確定。
(2)0987+65438+65438 10月份以後,村(社)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鎮(街)企業用地和其他依法批準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按照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確定。
2.對無土地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清土地的歷史用途和現狀,依據法律法規分類後進行權屬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1999、65438+10月、1前,土地使用狀況變更為集體建設用地的,應當查清土地歷史用途和現狀,確定為合法使用的,經所在村(社區)同意並公示30日無異議,經鎮(街道)審核後,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以便進行權屬登記。10月份0999+65438+65438後,土地使用狀態變更為集體建設用地,需要按照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辦理權屬登記。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步驟
“不動產壹體化”的登記發證由各區人民政府以“總登記”的形式組織實施,產權調查、登記發證和成果采集工作統壹進行。各區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方法步驟、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原則、時間進度、經費保障和工作要求,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發布本行政區域內“集成不動產”總登記通知,明確總登記範圍、時限和條件要求。
(1)準備階段(65438+2020年10月-2020年2月)。
建立工作機制,落實工作經費,確定調查組,開展宣傳培訓。進行前期資料收集,確定調查範圍,撰寫技術設計書,房屋預編號,制作工作圖,準備工作清單和調查工具。
(2)組織實施階段(2020年3月-5438年6月+2020年10月)。
各區人民政府發布總登記通知,明確歷史遺留問題的範圍、內容、時限和處理原則。按照《技術指南》的要求,將開展全面的產權調查。在農村地籍調查、不動產登記數據等成果的基礎上,開展農村房屋調查,補充土地調查,全面摸清農村土地和房屋的位置、面積、權屬等基本情況,形成符合“不動產壹體化”權屬登記發證要求的權屬調查成果。調查結果初步形成後,由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預審,並對不動產權利人信息、權屬調查結果、登記事項等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公告所需時間不計入報名期)。對公告無異議的,根據調查結果,壹份宗地圖,壹份房屋平面圖等。將制作並輸出,連同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等材料壹並提交權利人簽字。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審核,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進行確認登記,並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3)驗收總結階段(165438+2020年10月-65438+2020年2月)。
建立農村產權調查成果數據庫,並對產權調查成果進行驗收。在現有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中,辦理“不動產壹體化”登記,做好登記結果數據采集,建立結果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實現登記發證結果的數字化管理和信息化應用。
做好與現有歷史調查確認檔案的利用和銜接,建立“不動產壹體化”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調查檔案管理制度。工作結束後,按照統壹的規範和要求,對資料成果進行整理、歸檔、分組、編目和歸檔。
組織、檢查、匯總“產權整合”登記發證結果,梳理此項工作組織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解決辦法,形成工作總結。
各區要在2020年11年底前完成成果整理、質量檢查和數據匯總,配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開展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房屋的發證成果檢查驗收工作,並於12年底前將成果匯至省自然資源廳。
不及物動詞技術路線
從滿足“產權整合”登記發證入手,充分利用農村地籍調查、不動產登記等數據成果,按照國家相關調查規定和標準,通過不動產權屬調查和測量,補充完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房屋不動產權屬調查資料和不動產測量圖件,為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房屋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各區可選擇符合實際的調查方法和技術路徑,同壹區域可采取多種不同的調查方式,實現農村房地產權屬調查全覆蓋。采用簡易方法進行房屋測量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的補充欄中註明“以後有更高精度測量結果的,以高精度數據為準”。申請人要求高精度測量且自行提供高精度測量結果的,應當經審核批準後予以采用。
七。預期結果
(a)紙面結果。
1.技術方案(包括工作實施方案、技術設計書等。);
2.大規模制圖數據;
3.調查數據;
4.各級質量控制檢查記錄、檢查報告、技術總結、工作總結和驗收報告。
(2)電子成績數據。
1.農村房地產權屬調查數據庫;
2.電子文檔數據(所有文檔的電子數據和電子版本)。
八、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農村“不動產壹體化”的登記發證工作,負責本地區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牽頭,區農業和農村局、財政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參與。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負責日常工作,牽頭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實施業務指導、檢查驗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區財政局負責將具體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不動產登記的代收網點擴展到鎮(街道)、村(社區)集中受理登記申請。
九。保障措施
(1)組織保證。各區要充分認識“不動產壹體化”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實責任,建立有效的工作協調機制,成立由分管區領導任組長的工作小組,加快這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負責“不動產壹體化”登記發證的組織實施,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配合做好監督協調工作,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全區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工作聯動,做好“不動產壹體化”登記發證工作。
(2)政策保障。各區人民政府認真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責任,主動作為,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確權登記政策,出臺實施細則,確定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具體內容,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具體程序,限定本行政區域內宅基地使用面積和地上房屋建築面積標準,統壹確定未覆蓋鄉鎮(村)規劃的村和時間界限。
(3)財務擔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本次“不動產整合”確權登記工作中市級的宣傳培訓和市級的成果質檢入庫工作。各區確權登記頒證、宣傳等具體工作經費納入各區財政預算。除證書成本和申請人自行提供高精度調查成果產生的費用外,區人民政府組織的農村產權調查登記頒證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高效使用確權登記頒證經費,嚴格落實工作所需經費。
(4)宣傳保護。結合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的要求,組織開展各種宣傳活動。各區人民政府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不動產壹體化”登記發證工作,充分調動鎮(街道)、村(社區)幹部和農民參與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
延伸閱讀—
自然資源部講了小產權房!
自然資源部近日發布《關於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工作的通知》,重申小產權房不能通過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
通知強調,不得對亂占耕地建房、違反生態保護紅線控制要求建房、城鎮居民非法購買宅基地和小產權房等行為進行登記,不得通過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
自然資源部表示,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工作。就全國而言,宅基地數量多,情況復雜。壹些地方還存在農村地籍調查基礎薄弱、登記資料管理不規範、信息化程度低等問題。
為確保2020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工作,自然資源部要求,各地要按照不動產統壹登記的要求,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動產進行登記。堅持不變原則,在統壹不動產登記制度實施前,各歷史階段發放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繼續有效。有不動產登記需求的,待地上房屋補充調查完成後,再進行登記。
自然資源部還要求,各地要加快地籍調查,全面摸清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底數,明確掌握已登記、未登記、未登記和未登記的情況。(來源:央視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