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本院工作範圍的來訪,由我院按照“集中接待”的原則動員向有關部門反映;必要時,經領導同意,可聯系有關部門協商。第二條談話人應查明談話人的要求是什麽,說明是否有理由,並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作出如下處理:
對於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告知來訪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對法院正在辦理的案件有意見或者要求承辦人盡快結案的,原則上應當移送承辦人人民法院調查,也可以視情況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督辦。
對繼續來訪的,如果法院已經合理處理了他們投訴的問題,要說服法院停止訴訟或發函法院再次做思想工作;如果法院正在工作,可以勸其回原籍等待處理;承辦法院未調查處理的,應當告知承辦法院及時處理。並勸他回原籍等待調查。第三條法院工作範圍內解決問題的措施:來訪人員反映的情況壹般,可采用樣稿轉接;情節嚴重,多次提醒久拖不決的,接訪人可起草函件,要求相關法院審查處理並報告結果;緊急情況下,經領導同意可向相關法院報告長途電話;對案情重大、復雜、多次來訪,經有關法院多次催促仍不上報的,經領導同意後,可請主管法院上報或派員監督調查。第四條對確實無理取鬧、長期滯留北京,妨礙社會和工作秩序,經多次教育無效不得不收容的來訪人員,應寫出收容遣送報告,報辦公廳領導審批,法警送公安機關執行。第五條對當日已登記但尚未結束談話的來訪者,應當妥善安置。
遊客的住宿和差旅費原則上自理。
對老弱病殘、經濟確實困難的來訪者,可免費介紹到救助站住壹兩天,同時動員其盡快離京。如有必要延長時間,必須經當地領導批準。
對於應受法院調查,無旅費回原籍的遊客,經當地領導批準,可出具介紹信出借火車票。任何借過路費的人都應該開壹張收據。
來訪者返還的差旅費應及時上繳會計部門,並記錄在卡片上。第六條幾種手續制度:
(1)建立“來訪登記簿”和“電話登記簿”。所有通過電話談過或處理過的來訪案件都應登記在冊。
(2)建立定期提醒制度。對於重大和復雜的案件,如果已經向有關法院發函調查,並且必須返回處理結果,壹般期限為3個月。逾期不報的,應當提醒。
(3)建立報告審查制度。有關法院或部門送來的來訪處理報告,由承辦人審閱,提出處理意見,交本部門領導審閱。
(4)建立名片和卡片管理制度。對所有已談話的來訪,要建立卡片,明確寫出來訪人的基本情況、所談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處理情況和談話的處理意見。
長途電話記錄、收容遣送報告、來訪收費借條、回執、來訪處理報告、審查處理意見等都要按時間順序登記入卡。
卡片按照簡單方便的原則保管。第七條面試人員應當認真宣傳黨的政策,執行國家法律,耐心做好來訪者的工作,嚴格遵守三大紀律和八項註意。不接受訪客的禮物,不違反法律。認真學習,經常研究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定期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質量。
訪客的所有文件、門票和衣物不得保留。
書面公文的內容應簡明扼要,符合規範,字跡清楚,力求用詞準確恰當。第八條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來訪卡片和信件應妥善保管,不得隨身攜帶,不得與無關人員討論來訪人員提出的問題。第九條本細則自1980年8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