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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工作的若幹意見(試行)》的通知

第壹條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發現自己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或者指令再審。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終審判決提出抗訴的,應當再審。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和立案:

(壹)本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符合再審條件;

(二)下壹級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撤銷或者再審判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三)上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

(4)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

(壹)本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符合再審條件;

(二)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或者再審,符合再審條件的;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自行再審的。第四條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直接立案審查,經審查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決定或者裁定再審。第五條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再審申請書或者申訴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者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二)原第壹、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經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或者裁定;

(三)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者上訴的,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人民法院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附證據線索。

申請再審或者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第六條申請再審或者上訴壹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壹級人民法院壹般應當將再審申請或者申訴提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堅持申請再審或上訴的,應予受理。

終審人民法院和上壹級人民法院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上訴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移交下壹級人民法院處理。第七條對刑事終審判決的上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壹)有庭審中未收集或者未采納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沒有證明力的;

(三)原判決所依據的主要事實已經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四)定罪量刑所依據的主要證據相互矛盾的;

(五)適用無效法律錯誤或者違反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

(七)量刑明顯不當的;

(八)審判程序違法,影響案件公正判決的;

(九)審判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導致枉法裁判的。第八條申請再審民事判決或者終審調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壹)有證據證明再審申請人以前不知道或者不能提供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的;

(二)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沒有證明力的;

(三)原判決所依據的主要事實已經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四)對同壹法律事實或者同壹法律關系,存在兩份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書,再審申請人對後壹份生效法律文書提出再審申請的;

(五)錯誤引用法律規定或者適用無效或者失效法律的;

(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

(七)調解協議明顯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和他人利益的;

(八)審判程序違法,影響案件公正判決的;

(九)審判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導致枉法裁判的。第九條對終審行政判決的上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壹)依法應當受理,但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

(二)有新的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

(三)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沒有證明力的;

(四)原判決所依據的主要事實已經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錯誤引用法律規定或者適用無效或者失效法律的;

(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

(七)行政賠償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和他人利益的;

(八)審判程序違法,影響案件公正判決的;

(九)審判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導致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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