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了解壹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本解釋於2014年2月8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88條規定的關於訴訟代理人的部分,引起了全國所有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強烈不滿。具體條款和條件如下: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提交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壹)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所屬社區或者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爭議焦點是: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
主要是:提交“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其管轄範圍內的證明材料”。這個規定不合理,不合理,也是錯誤的。有幾個主要原因:
1,“解讀”越權。
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法律解釋權屬於NPC人大常委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1)?法律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
(2)?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依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代理範圍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法律解釋,最高法有權據此作出適用的司法解釋。
2.違背客觀規律。
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於2000年與政府部門脫鉤,基層法律工作者和律師長期以來是法律服務市場的主體。明確了統壹監管,成為“自我執業、自我支持、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自律運行機制的機構。在法律服務市場的合夥制運作和公平競爭下,正推動法律服務業步入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
3.違反聽證程序。
司法解釋出臺前,沒有召開聽證會,沒有法律工作者發表意見。僅由專家閉門造車是違法的。
4.關於出具“轄內證明材料”的問題。
(1)這個管轄權不明確。
(2)本地區的證明由哪個部門出具。
(3)地區不發怎麽辦?如果有壹個外地人在我們小區租了壹年以上的房子,沒有在公安局辦理暫住證,更不可能在這個區登記。所以如果委托法定代理人,有可能因為這個地區不熟悉這個人而拒簽。
(4)沒有強制性規定,地區必須出具證明材料。
(5)公民代理與律師代理、法律代理有專業上的區別。如果妳出具證明材料,和公民代理沒什麽區別。
5.壹拳打倒了所有的基層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是上世紀80年代從鄉鎮法律工作者發展而來的。事實上,法律工作者、律師等法律服務者是推進法治不可或缺的有效力量。
因此,法律工作者強烈建議將該條款修改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除代理刑事案件、涉外案件外)應當提交其執業證書和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認證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