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記
三十五年生於周赧王,卒於秦始皇十四年。戰國時期是韓國人,出身名門,是韓國的旁系公子。他口吃,不擅長說話,但擅長寫作。韓非和李四都是荀卿的學生。他博學多才,所以學超人。李四自以為低人壹等。
盡管韓非師從荀卿,但他的思想與荀卿大相徑庭。他沒有繼承儒家思想。在戰國末期的新形勢下,他順應時代的需要,卻又“喜刑名之學”、“根植黃老”,繼承和發展了法家思想,成為戰國末期法家的集大成者。
韓非出生在七國紛爭的世界。在七個交戰國中,韓國是最弱的國家。他目睹了韓國的衰落,多次上書韓國國王進行規勸,希望王安下大力氣改革國家,但他置若罔聞,始終沒有采納。這讓他孤獨、悲觀、失望。他從“觀察過去得失的變化”中探索道路,寫出了《孤憤》、《五誤》、《內外存》、《談林》、《談難》等十余萬字的作品。,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他的法治思想,並抒發了自己孤獨直爽的憤懣。這些作品流傳到秦國,秦始皇看了《孤憤》和《兀術》後,大加贊賞,發出“嘿!我要看到這個人和它壹起遊泳,我死也不恨它。可以說是無比的佩服和敬佩。但是秦始皇不知道這兩篇文章是誰寫的,就問李斯,李斯告訴他,這兩篇文章是韓非的作品。秦始皇為了見韓非,緊急下令攻打韓國。汪涵本來沒有任命韓非,所以當情況緊急時,他派韓非去秦國。秦始皇見到韓非很高興,但不被信任和重用。韓非上書勸秦始皇先伐趙,緩伐朝鮮,遭到李斯、的誣蔑。他們誣蔑說:“韓非,韓之子也。今天,國王想成為壹個附庸,但他不會是壹個漢或阿沁。此人之情也。今天,國王不需要它了,但他呆了很久又回來了。最好用法律懲罰他。”秦始皇信以為真,於是把韓非交給法官審判。李斯派人給韓非送毒藥自殺。韓非想把自己的事情告訴秦始皇,但又不能見他。秦始皇後來感到懊悔,讓人原諒了他。韓非已經死了。(見《史記·老費列傳》)從此,他不公正的壹生結束了。?
韓非的著作是後人在他死後編纂的。據《漢書·文藝》記載有55篇,《隋書經籍誌》20卷,張守節《史記正義》引用七錄(或以為劉向七錄)也說有20卷。文章數量和卷數與本版壹致,說明本版並非不全。自漢代以來,《韓非子》的版本越來越多,其中陳啟佑的《韓非子集解》校勘尤為細致,考據準確,選材嚴謹。梁啟雄的《子涵簡評》特別簡潔、樸素、深刻。
法家思想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最重視法律的人之壹。他們以倡導“依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提出了壹套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漢繼承了秦朝的中央集權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和法律主體。
法家對法理學作出了巨大貢獻,對法的起源、本質和功能以及法與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權力、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人口、人性的關系等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討。
但法家也有缺點。比如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治國,“以刑制刑”,還對輕罪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利益,沒有道德標準可言,所以要用利益和榮譽來誘導人們去做。比如在戰爭中,立功就給予很高的獎勵,包括官職,以此來激勵士兵和將軍壹起奮勇作戰。這可能是秦軍戰鬥力強的原因之壹。法家在滅六國、統壹中國中的作用是應該肯定的,雖然也有不足之處。
法家思想簡要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反對儒家的“禮”。在他們看來,當時新興的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制,根據功績和才能授予官職,這是壹個公平而正確的主張。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儀制度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壹個功能是“定紛”,即明確事物的歸屬。法家之壹的沈導打了壹個很簡單的比方:“壹只兔子去了,百人追。在市場上積累兔子,忽略它們。不要兔子,不可辯。”意思是壹只兔子跑了,很多人追,但是不看市場上那麽多兔子。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權屬已經確定,不能再爭了,否則就觸犯了法律,要受到處罰。
第二個作用是“立功畏暴”,即鼓勵人們立功,讓那些無法無天的人感到害怕。繁榮的最終目標是讓強兵富裕起來,並贏得吞並戰爭。
“好利惡”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所有人都有“喜利避害”或“趨利避害”的天性。就像關說的,壹個商人沒日沒夜的奔波,驅車千裏也不覺得遠,因為利益在前面吸引著他。釣魚人不畏艱險,逆水行舟,百裏之外也不在乎。也是對釣魚利益的追求。本著同樣的想法,商鞅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之。”
“違法過去,不遵現在”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所有的法律和制度都應該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提出了“違法過去,不遵現在”的思想。韓非則進壹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亂不易治”,他諷刺保守的儒家是等著他的蠢人。
法、術、勢相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沈導、沈步海分別主張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色。當法家宗師韓非提出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時。法是指完善法制,勢是指君主的權力,要獨攬軍政大權。藝術是指控制大臣、掌握政權、執行法規的策略和手段。它主要是檢測和防止叛亂的罪行,維護君主的地位。
法家思想與我們現在提倡的民主法治形式有著根本的不同。最大的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壹點要註意。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學習和利用其他法家思想。
治國之道
為了適應新的政治形勢,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國之道。如上所述,他們認為自己是不可戰勝的。他們認為,第壹個必要的步驟是立法。韓非寫道:“法者,編書者,定於官,而分於民。”通過這些法律,人們被告知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壹旦法律公布,君主必須觀察人民的行為。因為他有權力,他可以懲罰犯法的人,獎勵守法的人。這樣,我們就能成功地統治人民,不管有多少人。
對此,韓非寫道:“治理壹個國家,夫聖人,不應該靠別人對我好,更不應該利用他們做錯事。”靠人對我好,國內不多;用人壹定不能錯,壹國可以使之齊整。為統治者,用公而舍寡,所以不為道德服務,為法律服務。”(《韓非子》。仙雪》)
君主就是這樣用權力治理人民的。他不需要特殊的才能和高尚的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所提倡的那樣,自己以身作則或者通過個人的影響來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