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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能幫工人維權嗎?

工會可以幫助工人捍衛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證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要求企業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行為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處理並向工會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壹)克扣員工工資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擅自延長工作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監督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和答復;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工會必須參與對職工工傷、死亡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要及時研究並予以答復。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停工時,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解決方案。企事業單位要解決職工的合理訴求。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與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解。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總工會可以為其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應當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壹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當家作主,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體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者的評選、表彰、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影響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他們應該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措施,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減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擴展數據:

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證工會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保護和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目前,壹些企業無視員工的勞動條件和安全,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克扣員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導致惡性安全事故和員工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代表職工與企業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問題進行協商,讓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壹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復。

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壹)克扣員工工資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擅自延長工作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增加這些規定,有利於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的凝聚力,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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