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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辦法

第壹條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開展的國防教育活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是國防教育的第壹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負責人對國防教育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國防教育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國防教育負主要領導責任;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國防教育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經費,並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國防教育捐贈。第五條國防教育分為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

所有公民都接受普及教育。

以下人員接受重點教育:

(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民兵和預備役人員;

(三)企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負責人;

(四)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

國防教育和重點教育的具體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國防動員委員會國防教育大綱執行。第六條每年九月的第三個星期六為全民國防教育日。第七條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組織、指導、協調、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國防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四)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場所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五)開展國防教育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六)組織編寫國防教育宣傳材料;

(七)培訓、培養國防教育師資;

(八)負責國防教育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設有辦公室,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第八條下列政府部門應當履行規定的國防教育職責:

(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工作計劃和教育督導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監督和評估;

(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和宣傳;

(四)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內容;

(五)征兵、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郵政、通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六)民政、科技、衛生、體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專門培訓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劃。

國防教育的內容應當安排給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培訓。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培訓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新成員時,應當安排國防教育內容。第十壹條教育行政部門和軍事機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或者聯席辦公制度,定期分析學生軍事訓練情況,提出做好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應當接受學校組織的軍事訓練。

大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成績、高中生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知識講座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第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軍事理論課程建設,提高軍事理論教師的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實行規範化課程管理。

高級中學應當明確壹名學校負責人主管學生軍訓工作,並指定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學生軍訓的計劃、安排和實施。第十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和政府網站應當開設國防教育欄目和節目,普及國防知識。

城鄉公共廣告牌和通信設施的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為國防教育和宣傳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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