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和特征
(1)醫療保障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是國家、社會團體和個人。
在憲法層面,國家是公民醫療保障權的首要責任人。國家保障公民健康,首先要發展衛生事業,保障公民的醫療衛生需求。目前大多數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制度(醫療保險等)來履行義務。),設立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幫助和救助。當然,在履行保護義務的過程中,國家也有權要求公民依法履行義務,比如要求被感染的患者接受治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疾病傳播等。
社會組織是實現公民醫療保障權的重要責任承擔者。首先,社會組織向國家繳納的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國家發展衛生事業的經濟後盾;其次,用人單位或雇主為職工繳納或支付醫療保險費,是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維持和擴大企業再生產的需要,也是社會再生產的需要。
值得註意的是,在醫療保障起步階段,我們更多關註社會組織的繳費義務,較少關註社會組織的醫療保障權利。事實上,社會組織有權要求國家和職工在履行醫療保障義務的同時,保障自身健康和組織健康。對於拒絕治療或者隱瞞病情、損害本組織利益的人,社會組織有權采取必要措施獲得救濟。
公民個人既是醫療保障的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首先,每個公民個體都是醫療保障權的直接客體,是醫療保障的直接受益者;其次,每個公民也應該為自己的健康承擔壹定的費用,以避免醫療保障權的濫用;第三,每個公民在患病時都有及時就醫的義務。在社會利益日益成為價值中心的今天,公民的就醫義務在保障社會健康和安全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醫療保障法律關系的多重性和復雜性。
醫療保障法律關系不僅涉及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憲法關系,還涉及社會組織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衛生事業管理中的行政關系、醫療機構與患者個人之間的醫患關系。這使得醫療保障法律關系具有前所未有的多重性和復雜性。
從憲法層面可以推導出國家與公民之間醫療保障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但不能直接將這種關系翻譯為其他行政法律關系和醫療保障法律關系。醫療衛生服務作為壹種公共產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消費”制度,否則就會形成產品使用的浪費。因此,醫療服務收費作為壹種限制浪費、平衡利益的手段,有存在的必要。這就使得醫療保障法律關系具有了壹定的民事交易色彩,使得醫療保障法律關系的調整必須在社會幹預的前提下借助民法手段進行。這使得醫療保障法律關系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交叉性和復雜性。對醫療保障法律關系內容的研究將構成本課題的難點和重點。
(三)公民醫療保障權的救濟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只是為公民的醫療保障權準備了基本的物質基礎,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為醫療保障權的實現提供了基本的醫療資源。但目前,醫療保障權的實現並不盡如人意。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看病難、看病貴、看病貴的問題還是比較普遍的。但從救濟機制來看,面對上述問題,沒有可用的救濟渠道,只有等待。救濟機制缺失的主要原因是醫療保障法律關系沒有得到充分落實。在厘清醫療保障法律關系基本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醫療保障權利救濟機制的建議,以彌補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的不足。對這壹問題的研究構成了本研究的難點和特色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