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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官不滿怎麽投訴?

1.根據《人民法院監督條例》,妳可以向妳所在的縣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或者舉報;

2.向縣級法院所在地的同級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或舉報;

3.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舉報;

4、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反映或報告縣級法院的工作;

5.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或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舉報。

(壹)法官的基本職責

在審判中,法官的基本職責是首先查明案件事實,司法上稱之為事實審判,其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這項職責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發言,根據庭外調查取證和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查明與案件有關的每壹個事實和情節,盡可能地還原案件事實。訴訟活動中的直接言詞原則就體現在這裏。審判活動,甚至是審判和判決活動,審判是裁判的前提,而在審判中查明案件事實是審判活動中的關鍵環節,所以查明案件事實也是法官的首要職責。其次,法官的基本職責是正確適用法律。司法上稱之為法律審判,其基本原則是“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來判斷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應該是獨立的,他作為裁判的標準只能是案件的事實,不能被其他任何因素所幹擾。也就是說,法官裁判過程的每壹個環節都要受到法律的管轄,法官會嚴格按照法律做出判決。壹項判決是否合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司法法官是否嚴格執行法律程序,是否根據具體的客觀事實正確引用和解釋法律。最後,法官必須依據案件事實和相應的法律規範做出合理的判斷。選擇適用的法律後,適用的程度必須適當。在刑法上叫量刑。確信是前提。在壹個罪名下選擇壹個合適的量刑幅度,壹般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就需要法官公正地做出合理的判斷。總之,壹項判決是否合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司法法官是否嚴格執行法律程序,是否根據具體的客觀事實正確引用和解釋法律。

法官的基本職責

法官更深層次的職責是解決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合理判決,是法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要過程和前提。解決糾紛、維護社會正義是法官的終極目標。壹個法官不僅要有捍衛正義和公平的精神,還要有全心全意做事、對國家、對社會、對當事人全面負責的信念。壹個稱職的法官在觀察力敏銳的同時,還應該仔細了解當事人的個人感受,充分考慮判決結果對雙方未來生活的影響,才能做出最恰當的判決。

法官作為國家法律的最終執行者,掌管著人民賦予的司法權,肩負著人民賦予的期望和信任。如何以自己的執法行動彰顯法律的尊嚴和正義,展現法官的清廉,讓法院和法官真正獲得人民的信任和敬仰,對於從事法官這個職業的人來說非常重要。當前,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公民法律觀念逐步提高,這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須素質高、水平高,真正做到勤政敬業、公正廉潔,以公正的司法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使法院成為人民抵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後盾,使法官成為人民信賴的公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四十六條法官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和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司法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法違規辦案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利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對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法官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偵查,不適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暫時停止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和認定法官是否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司法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重大過失、壹般過失或者不違反職責的審查意見。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並作出相應處理。

法官紀律委員會由法官代表、其他法律專業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不少於壹半是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和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七十二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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