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已於206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3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 65438+2月23日
法釋2013第2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200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規則壹。消費者因食品藥品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規則二。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單獨或者同時起訴銷售者和生產者。
消費者只起訴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追加有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規則三。發生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買受人明知食品、藥品有質量問題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藥品贈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支付贈品對價為由請求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消費者證明購買的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受到損害,並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夠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第六條?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判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的,以地方標準為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準。食品生產者采用的標準高於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準。沒有該標準的,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第七條?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食用或者使用時在保質期內的食品、藥品,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藥品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集中交易市場的舉辦者、櫃臺出租者、展覽主辦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審查、檢查、管理義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消費者請求集中交易市場的舉辦者、櫃臺出租者、展覽主辦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未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資格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與具有相應資格的生產者、銷售者掛鉤生產銷售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請求被掛鉤人與被掛鉤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只起訴關聯方或者被關聯方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致使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食品藥品檢驗機構故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藥品檢驗機構因過失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虛假認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存在質量問題,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先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消費者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要求向生產者、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
第十六條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請求該內容依法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第壹審、第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在本規定施行後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