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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部令61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61。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01 10 19公安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管理等活動結合起來,並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消防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進行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員。消防安全管理員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壹)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消防安全,並檢查監督其實施;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消防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和管理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

(七)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消防安全責任單位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實施。

第八條產權單位在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以及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管理單位管理。承包、租賃或者受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和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人的建築,各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明確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並可以委托統壹管理。

第十條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消防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的暢通;

(四)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負責委托管理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壹條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組織者、承辦單位和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明確施工現場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範圍內的單位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施嚴格管理:

(壹)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禮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簡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療養院和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站、碼頭和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信訪室以及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性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企業;

(八)生產、充裝、儲存、供應和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

(九)服裝、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壹)其他可能發生火災,壹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寫字樓(辦公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鐵、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城市重要交通隧道,糧、棉、木、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堆場,國家、省重點。

工程施工現場應嚴格按照本規定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並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在消防安全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員的領導下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

(壹)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批手續,並通過消防驗收;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消防安全;

(四)從業人員接受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築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疏散計劃。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組織者或者承辦者應當在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行。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消防安全,並公布實施。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消防檢查和檢驗;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維護管理消防設施和器材,整改火災隱患;用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的組織和管理;滅火和緊急疏散計劃演習;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和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確定容易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設置明顯的消防標誌並實施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本單位消防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並落實現場監護人。只有在確認沒有火災或爆炸危險後,才能進行動火作業。動火施工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采取防火措施將施工區域與使用區域隔開,清除動火作業區域內的易燃、可燃物質,配置消防器材並指定專人監護,確保施工和使用範圍內的消防安全。

公共賭場營業期間禁止使用動火作業。

第二十壹條單位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壹)占用疏散通道的;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設置圍欄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企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安全出口被鎖閉或者堵塞,或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被遮擋或者覆蓋的;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

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器材,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培訓,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報警,迅速撲滅火災,並及時疏散人員。周邊單位要給予支持。任何單位和人員都應當免費為火災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撓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和撲滅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日常消防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地點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壹)違法用火用電的;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齊全;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的物品是否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的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營業期間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檢查至少每兩小時壹次;營業結束時,應當檢查營業場所,消除余火。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消防檢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夜間消防檢查。

消防巡邏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火災隱患。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第壹次火災時,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滅。

消防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其監督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壹次消防檢查,其他單位每月至少進行壹次消防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壹)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信息;

(三)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水源的情況;

(四)消防設備的配置和有效性;'

(五)違章用火用電的;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的消防知識;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消防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設施運行情況及記錄;

(十)消防檢查;

(十壹)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的有關規定的要求,檢測和維護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狀態。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當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滅火器進行定期維護和維修檢查。滅火器應建立檔案,記錄配置類型、數量、安裝位置、檢查維護單位(人員)、更換化學品時間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消除。

第三十壹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監督實施:

(壹)非法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鎖定或者遮擋安全出口,或者占用、堆放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物品;

(四)消防栓和滅火器材的使用被堵塞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檢查人員擅離崗位,

(七)非法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八)其他可以當場糾正的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及更正事項,應記錄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職、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單位管理分工,及時向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存在的火災隱患,並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和時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和人員,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消除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不能保證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壹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部位應當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後,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記錄交由消防安全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歸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自身無法解決的重大災害和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實無法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火災隱患並寫出整改答復,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對每名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壹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應包括:

(壹)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設施性能和消防器材使用情況;

(四)報告火災、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壹次,培訓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員工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通過張貼圖片、廣播、閉路電視等方式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於樂等形式,對學生、兒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項培訓:

(壹)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員;

(二)專職和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員;

(四)按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項培訓的其他人員。

前款第(三)項人員應當持有相關證件。

第七章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包括:消防行動組、通信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援組;

(二)報警和報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安全防護和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進行壹次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演練。

消防演習時,應設置明顯標誌,並提前通知演習範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壹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細,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統壹保存消防檔案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基本情況;

(二)建築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和資料;

(三)各級消防管理組織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系統;

(五)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六)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

(七)與消防安全相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型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測記錄、自動消防設施綜合檢測報告和維護保養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記錄;

(四)消防檢查和檢查記錄;

(五)燃氣和電氣設備檢測記錄(包括防雷和防靜電);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消防記錄;

(九)消防獎懲記錄。

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載人員、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和處理措施等內容。;第(6)項的記錄應記錄培訓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7)項的記錄應記錄演習的時間、地點、內容、參與部門和人員。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統壹保管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以備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和評比。單位應當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班組)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對自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6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公安部發布的條例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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