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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內蒙古自治區規劃管理條例有哪些具體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條例

(10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2004年10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生產和生活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小城鎮規劃,對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房地產、公共基礎設施、城鎮容量和環境衛生進行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小城鎮是指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制鎮(不含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和集鎮。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為農村牧區壹定區域的經濟、文化、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小城鎮規劃區,是指小城鎮的建成區和因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小城鎮規劃區在鎮和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小城鎮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度規模、保護生態、節約用地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第五條小城鎮不得建設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在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或者制定搬遷重建計劃。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並按照規定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小城鎮建設必須有規劃,並按規劃進行建設。

小城鎮規劃由蘇木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承擔規劃的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規劃設計資質證書。

小城鎮規劃應當因地制宜,按照優化資源配置、方便生產、方便生活、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高起點、高標準、超前發展。

小城鎮規劃應當符合縣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縣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農業區劃為基礎,並與其他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小城鎮規劃包括建制鎮規劃和集鎮規劃。

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依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進行。

編制鎮規劃應當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九條小城鎮規劃期限應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相壹致,近期五至十年,遠期十五至二十年。

第十條鎮、鎮總體規劃和鎮、村總體規劃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重要工礦區和森林城鎮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鄉的詳細規劃由鄉人民政府審批。

蘇木鄉的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集鎮建設規劃經蘇木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蘇木鄉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壹條小城鎮規劃經批準後,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公布。

小城鎮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蘇木鄉人民代表大會同意,蘇木鄉人民政府可以對小城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小城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發生重大變化,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章規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小城鎮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小城鎮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在建制鎮規劃區內申請建設項目選址的,必須經鎮人民政府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選址意見。

第十四條在城鎮規劃區內需要申請建設用地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定點,經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五條在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經鎮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同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建設用地規劃批準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範圍。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在規劃集鎮範圍內興辦鄉鎮企業、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申請用地的,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選址意見,建設單位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十八條在城鎮規劃區內建設住宅,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壹)使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選址意見,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學車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

第十九條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壹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的,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築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鎮,需要使用臨時建設用地的,由蘇木鄉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核發臨時建設許可證後,土地管理部門方可申請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因實施規劃而拆除的臨時建築。

禁止在批準的臨時建設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四章設計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壹條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設計。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使用通用設計圖紙和標準設計圖紙,並按規定進行工程地質勘察。

(壹)跨度、跨度超過6米的建築物;

(二)高度超過4.5米的單層建築和兩層以上的建築;

(三)混合結構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4)公共基礎設施。

第二十二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承擔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建設單位必須到項目所在地蘇木鄉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進行登記核實。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也不得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單位。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必須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和建築工匠應當保證工程質量,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

第二十五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初審後,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

符合開工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進行現場選址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批準開工,並頒發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未開工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開工前,居民應當向蘇木鄉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提出開工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

對符合條件的,蘇木鄉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發準建許可證,並派員到現場定位、驗線。準建證有效期為六個月,逾期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自動失效。

第二十七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本條例第二十壹條所列的建設工程,由縣級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其他小型建設工程,由蘇木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管理機構負責質量監督。

第二十八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地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鎮的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管理制度。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在城鎮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和交易,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執行。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蘇木鄉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產權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城鎮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者變更時,應當向蘇木鄉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產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壹條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村鎮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小城鎮規劃區內的房屋,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妥善安置。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服從小城鎮規劃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章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小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建立多元化的投資體系。城鄉工業要積極參與小城鎮建設,投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小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向蘇木鄉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返還蘇木鄉,專項用於小城鎮公共基礎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六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小城鎮的公共基礎設施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十七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嚴禁下列行為:

(壹)擅自挖掘和占用道路的;

(二)在公共基礎設施管線上圍墾土地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取土、作業、堆放物料;

(三)向泄洪渠、排水溝、檢查井和雨水口傾倒垃圾、糞便、渣土和其他雜物;

(四)侵占、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

(五)損壞文物、古樹名木、風景名勝;

(六)損壞供水、排水、燃氣、供熱、環境衛生、輸變電、通信、測繪標誌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小城鎮飲用水水源必須設立水源保護區。嚴禁在保護區內建設任何可能危及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和其他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小城鎮的自然生態環境、生活和生產環境。禁止向小城鎮轉移汙染項目。

第四十條禁止擅自占用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公共場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必須經蘇木鄉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批準。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到期必須拆除、清理並恢復原狀。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糞堆、垃圾堆、柴堆,養護樹木花草。畜禽實行圈養,嚴禁散放。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未經規劃審批程序批準,占用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三條在小城鎮規劃區內,未按照審批程序或者違反規劃批準建設,嚴重影響小城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小城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1%至3%的罰款。

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建房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造價2%至5%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其資質證書。

(壹)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者未按照設計、施工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的;

(三)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

(四)未辦理開工手續的;

(五)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登記手續,並可處以500元以上65438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

(二)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以並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四十七條未經批準,在小城鎮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蘇木鄉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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