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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合同模板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經友好協商,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決定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雙方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合作,為此,雙方* * *達成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框架協議”)。

第壹條:合作範圍

(1)雙方同意在本框架協議約定的雙方合作事項範圍內進行合作,合作範圍包括(以下簡稱“合作項目”):

包括但不限於餐廚垃圾智能收運處理模式PPP項目的咨詢、實施、推廣等方面的合作。

第2條:合作方式

(1)約定範圍內的合作方式如下:

第3條:雙方提供的支持

(1)為促進合作項目的發展,甲乙雙方將充分利用各自的資源、技能和經驗優勢,為合作項目提供全力支持。

(二)甲方為合作項目提供的支持包括:

(3)乙方為合作項目提供的支持包括:

提供工程咨詢、PPP咨詢、工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管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七個板塊的業務和技術支持。

第4條:實施時間表

雙方同意在本框架協議簽署後立即成立合作工作組並提出溝通機制,討論本框架協議下的具體合作事宜。

第五條:保密

(1)對於任何文件或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業計劃、價格信息、財務信息、客戶信息等。)壹方在本框架協議簽署之前或之後為合作項目披露的,接收方應對該等文件或信息嚴格保密,未經披露方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也不得為合作項目以外的目的使用或利用。

(2)任何壹方不得就本框架協議的主題、條款或現有事實發布任何新聞稿、公告或公開聲明(統稱為“公告”),除非已獲得另壹方的書面同意,或根據法律要求或相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但需要發布公告的壹方應與另壹方協商該公告的發布時間表和具體內容。

本框架協議期滿和/或終止後,本保密條款仍然有效,雙方仍需履行承諾的保密義務。

第6條:不可抗力

(1)本框架協議簽署後,如果任何壹方因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火災、幹旱、臺風、大雪、地震、戰爭或政策法規調整(即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框架協議項下的義務,可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其違約責任。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壹方應盡快以傳真通知另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其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並在合理期限內向另壹方提供有關當局出具的書面證明。

(3)當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消除其影響時,受影響的壹方應盡快以傳真通知另壹方,並恢復履行其在本框架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30天,任何壹方有權在任何時候單方面終止本框架協議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違約

(1)下列任何壹個或多個事件將構成對本框架協議的違約:

1.任何壹方實質性違反本框架協議的條款,或在任何實質性方面未能履行其在本框架協議項下的義務,且在收到另壹方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後10天內未能對上述違約或不履行行為進行補救;或者

2.任何壹方在本框架協議項下的承諾、陳述或保證被證明在任何重大方面是虛假或誤導的。

(二)違約責任

如果任何壹方違反本框架協議,其應對因其違約給另壹方造成的任何及所有損害承擔責任,間接損害除外。守約方還有權隨時單方面決定解除本框架協議,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8條:其他事項

(1)本框架協議的簽署、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法律管轄。本框架協議的變更及其他未盡事宜,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由本框架協議引起的或與本框架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在15天後爭議仍不能解決,任何壹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三)雙方確認,雙方的信任和相互合作是履行本框架協議和實現合作目標的重要基礎。雙方進壹步確認,除非本框架協議另有約定,未經另壹方事先同意,壹方不得將其在本框架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四)與本框架協議有關的壹切事宜,雙方應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五)本框架協議簽署後,雙方將承擔其在合作項目項下應承擔的所有費用。

(六)本框架協議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雙方書面確認終止合作或任何壹方根據本框架協議的約定行使單方解除權之日。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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