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逃匯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到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金轉移到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並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等值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非法套利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收付外匯,或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據騙取經營、銷售外匯的金融機構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追回非法套匯資金,並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非法套匯金額等值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
定義:違反規定,應當以人民幣進行外匯收支,或者以虛假或者無效的交易單據進行業務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追回非法結匯的外匯資金,並處非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
定義:指擅自向境外借款、向境外發行債券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外匯局將給予警告,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動詞 (verb的縮寫)非法買賣外匯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反向買賣外匯或非法大量引進外匯。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
1.任何機構和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結匯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將非法套匯的資金或者非法結匯的外匯予以“兌付”;
機構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已購匯的資金兌換成人民幣或者將已結匯的人民幣資金按照兌換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兌換成外匯。
機構或個人因贖回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非法結匯當日匯率之間的匯率差異而獲得收入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時,應將這部分收入金額計入非法套匯或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2.外匯局適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非法套匯”、第四十三條“違反外債管理”、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非法使用外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違反外匯管理案件處理程序逐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條例》第三十九條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非法套匯”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的行為、為他人以人民幣支付境內資金的行為、未經外匯局批準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3.《條例》第四十五條所稱“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反向買賣外匯,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非法引進、買賣等值5萬美元以上外匯。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規定中所稱“以下”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所稱“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30%以上,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中規定的“責令限期匯回”、“換匯”和“責令改正”不是行政處罰,而是壹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決定處罰的,還應當處以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違反進出境外匯管理規定給予警告的,可以選擇適用罰款處罰措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國家外匯管理局-第七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