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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介紹壹下法律的起源和發展?

想要思考解的起源,就得追尋歷史的軌跡,穿越時空的隧道,探尋人類社會的最初狀況。在人類發展史的最早階段,人類生產力水平低下,工具簡陋,個人共融能力和生存能力不足以對抗自然災害和外來入侵。所以群居是原始人唯壹的生活方式,分享勞動,占有勞動收入。平均分配和消費是原始社會唯壹的經濟形式。與這樣的經濟形態相適應,原始社會沒有階級劃分和貧富差距。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氏族公社是原始社會中後期最基本的經濟組織和社會單位。即使氏族首領沒有特權,也應該和其他成員平等地參與勞動和分配。受制於這樣的經濟社會條件,原始社會沒有國家,沒有法律。他的秩序是通過原始習慣實現的。原始習慣是原始人在長期生活中自發形成的,代代相傳,成為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權威而有效的社會規範。原始習慣壹般是以血緣關系和隸屬於人的原則為基礎,依靠氏族或部落首領的權威、傳統和輿論的力量來保證其實施,主要依靠社會成員自覺遵守。那麽這個習慣如何被後來的法律取代呢?那妳就要記住馬克思的那句話:“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法律的產生也離不開經濟這個話題。正如波斯納所說,“這些問題最終源於分工。”這些問題包括法律的形成。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所以法律的產生依賴於國家的產生。國家的產生是建立在原始氏族和部落無力調整內部關系和原始社會組織解體的前提下的。原始社會組織的解體,是生產力發展和文明演進導致的社會分工和社會結構的變化造成的。社會分工和社會結構的變化是以生產力的發展為基礎的。在原始社會,人們壹起勞動,群居生活,通過多年的磨礪和洗滌,逐漸提高了抵抗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從打獵和釣魚中,我慢慢學會了種植和圈養。農林遊牧部落從其余的蠻族中分離出來,原始社會在這樣壹種社會分工的變化中分離出主人和奴隸,而從原來的部落首領轉來的主人當然享受到了社會分工的成果——剩余產品。於是,人類社會也開始有了剝削者和被剝削者。在隨後漫長的生活中,人們慢慢學會了如何用獸皮做衣服,如何用杵磨成針,手工業和農業又開始分離。隨著生產的不斷增長和隨之而來的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剩余產品的數量和種類增加,促使私有制和“私有制概念”的出現,剩余產品和私有制的出現必然帶來商品交換。不同質量的生產力和不同數量的剩余產品,使得除了自由人和奴隸的差別之外,還出現了貧富差距。頻繁的和日益專業化的交流促進了商人階層的出現。商人階層的出現造成了原始社會的第三次社會分工,剩余產品的逐漸增多和私有制的出現造成了分配不均,頻繁的商品交換也增加了碰撞和糾紛的發生。這就導致了原始社會更加嚴重的利益沖突和貧富對立。再加上大量與氏族居民毫無關系的外來新居民的遷移和混雜,原始的氏族制度和習慣無論如何也無法適應這種新形勢。這種由傳統勢力和輿論推行、成員自覺遵守的原始習慣已經過時。在發展中的原始部落組織中,曾經是酋長和部落首領的人物逐漸成為作為剝削者的富裕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就要制定代表自己意誌的法律,用法律的強制性來約束被統治階級的行為。他們或默認或確認或整理出原來遵守的習慣作為法律,但此時的“習慣”仍有原來的影子,只是帶有統治階級的意誌,有利於他們的規範。這就是人類法律的雛形。這樣就逐漸完成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過度發展過程。在下文中,每當經濟發展、社會變遷、矛盾凸顯的時候,法律就會略顯落後和捉襟見肘,所以這個時候就要對法律進行修補,這是法律發展的壹般規律。通過法律歷史類型的變遷可以發現,法律的產生和發展受制於壹定的生產關系,其性質和內容依賴於壹定的生產關系,其作用和生命力也依賴於既定生產關系的歷史合理性。作為壹種社會存在,生產關系的變化是發展的直接動力和原因。背後的根源是生產力的發展。法律的這種發展表明它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其根本原因在於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因此,法律的更替往往不是自發實現的,通常可以通過社會革命來完成。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是國家意誌的體現。法律的制定、改革和廢除都離不開國家的行為和權力。法律本身與國家密不可分,從屬於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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