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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食品經營的第壹責任人,應該承擔哪些法律風險和後果?

根據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5.10.1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法律責任部分的規定,食品經營第壹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承擔以下法律風險和後果:

第壹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已經履行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采購的食品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是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予以沒收;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三十七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技術機構和技術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監測和評估信息的,對該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依法給予撤職處分;已經取得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執業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壹百三十八條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資格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並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檢驗費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予以撤職。

違反本法規定被開除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罰決定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辭退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資格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三十九條認證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的,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並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認證費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的批準文件,並向社會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認證人員取消任職資格。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未取得批準文件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壹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謀取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告;仍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四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且傳播虛假的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媒體編造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壹百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引咎辭職:

(壹)未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個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改,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生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壹百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未確定相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全過程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的;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未成立事故處理指揮機構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的。

第壹百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引咎辭職:

(壹)隱瞞、謊報或者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及時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導致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的;

(三)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論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後,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準予許可的;

(五)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壹百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未按照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相互通報的;

(二)未按照要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配合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壹百四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驗、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壹百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並同時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第壹百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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