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代位權法》規定,《民法典》第1215條(2021,1生效)盜竊、搶奪、搶劫機動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壞的,由盜竊者、搶劫者或者搶奪者承擔賠償責任。小偷、強盜、搶奪者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小偷、強盜、搶奪者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加害人追償: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間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的;(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民法典》第1215條專門規定了機動車被盜、被搶、被劫時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有權在交強險範圍內追回先行墊付的搶救費用。本條不規定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醉酒或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僅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沒有規定追償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無證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有權追償墊付搶救費用,但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責任,對受害人因人身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根據這壹條款,多數法官並未明確保險公司對人身傷害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而判決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也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在承擔了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人身傷亡損失賠付責任後,還獲得了對事故責任人的追償權。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的出臺,彌補了這壹空缺。《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三)駕駛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該司法解釋明確了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對侵權人有追償權。該條例的出臺,突破了壹直以來形成的壹般保險責任理論,對違法情形造成的損害仍予以賠償,主要是以下因素:壹是強制保險的功能賦予其公益性和強制性,其目的是保障機動車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二是交通事故侵權人(包括過錯方)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作為處罰,更符合現行法律的精神;第三,有利於降低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充分發揮其救助功能。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性: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受害人追償: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間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的;(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