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規則
交易特征被擴展和編輯。本款交易細則第壹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證券單筆交易達到以下最低限額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
第二條為規範大宗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根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壹)a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者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上;b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者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
(2)基金交易筆數在300萬份(含)以上,或者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上;
(3)債券交易和債券回購交易數量在654.38+0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654.38+0萬元(含)以上。
第三條投資者進行大宗交易時,應當委托本所會員辦理指定交易。
在本所擁有專屬席位的機構可以通過該席位進行大宗交易。
第四條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接受上述時間內的大宗交易申報。
本所交易日15:00前仍停牌的證券,本所不予受理。
第五條大宗交易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交易申報。
第六條大宗交易意向聲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證券代碼;
(二)股東賬號;
(3)買賣方向;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意向聲明中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聲明方決定。
第七條意思表示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意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者賣出;如果數量不明確,則視為交易至少願意最低完成。
第八條買賣雙方根據大宗交易意向申報信息,協商大宗交易的價格、數量等因素。
第九條當意向申報被其他參與者接受(包括其他參與者報價優於意向申報)時,申報方應當與至少壹個接受意向申報的參與者進行交易申報。
第十條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壹交易日收盤價的65,438+00%之間協商確定。
第十壹條買賣雙方達成大宗交易協議後,買賣雙方代表會員通過各自席位(交易所專用席位所屬機構通過)進行交易申報,申報內容包括:
(壹)證券代碼;
(二)股東賬號;
(三)交易價格;
(4)交易次數;
(5)買賣方向;
(六)交易對手的席位號。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上述買賣雙方的交易申報中,證券代碼、交易價格、交易數量必須壹致。
第十二條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必須經本所確認。本所確認後,買賣雙方不得撤銷或變更交易申報,必須承認交易結果,並履行相關清算交收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確保大宗交易的投資者賬戶(含會員自營賬戶)實際存在與意向申報和交易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第十四條大宗交易的交易手續費按照集中競價交易同類證券的交易手續費標準下調。其中股票和基金下跌30%,債券和債券回購下跌10%。
第十五條大宗交易成交後,交易所應當公布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屬的會員營業部名稱(大宗交易通過交易所專用席位達成的,為專用席位所屬機構名稱)。
第十六條大宗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交易價格不作為證券當日收盤價,交易量計入收盤後證券總成交量。
第十七條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八條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大宗交易的證券品種、最低數量、交易時間、漲跌幅限制、申報方式、申報內容和費率標準。
第十九條對大宗交易中虛假申報、擾亂市場秩序等違反交易規則或本細則相關規定的行為,交易所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則未規定的其他事項,按照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十壹條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經本所董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編輯本段中的交易規則。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最高成交價格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當日沒有成交的,以前壹日的收盤價為成交價格。只有在買賣雙方達成壹致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交易才能達成。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得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大宗交易量包含在收盤後的證券總成交量中。而且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格、買賣雙方都是在收盤後單獨公布的。最後壹定要明白,大宗交易不包含在指數計算中,所以對當天的指數沒有影響。
編輯本款商品交易系統的交易特點具有定價靈活、對現場交易價格影響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點。適用於股份大規模集中轉讓,為已獲得流通權的股份提供高效轉讓平臺,有效緩解限售股轉讓對二級市場的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