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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老人的監護人需要什麽?

做老人的監護人需要什麽?

老人是否需要監護人,是否有行為判斷能力,必要時經當地居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可以指定。做老人的監護人需要什麽條件和規定,老人確定監護人需要什麽程序。

做老人的監護人需要什麽?1

1.做老人的監護人有什麽規矩嗎?

如果老人沒有喪失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就不需要監護人,也沒有不指定的說法。老年人患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疾病的,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申請監護人的條件

(a)必須由有關組織指定。對於未成年人,應當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其近親屬中指定;對精神病人,應當首先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不服指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經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院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確定監護人;

(三)被指定人不服的,還應當自收到有關組織關於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按變更監護處理。

3.監護人責任險的賠償方式是什麽?

(壹)補償方式。監護人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是根據條款的規定,在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判決或當事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金額為基礎計算賠償。壹般情況下,已經確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事故,應及時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壹致或分歧較大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法院判決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終依據;

(2)賠償的計算。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賠償總額和仲裁或訴訟費用,應在保險單明細表中規定的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內支付:

1.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根據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金額確定,或根據財產損失清單和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扣除免賠額後計算賠償;

2.第三者人身傷害或死亡的賠償,應根據法院或仲裁裁決確定的金額,或根據有關部門出具的傷殘、死亡證明、醫療費收據等文件,並參照國家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對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責任進行賠付。

做老人監護人有什麽要求?2如何處理老人的監護人?

法律分析:

1,主體要求做出故意監護的主體必須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直接適用法定監護而非故意監護。

2.定義監護人的範圍

(1)近親。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近親屬以外的親屬或朋友,如果願意並有監護能力,也可以成為指定監護人。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什麽是“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包括以下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聯、依法成立的老年組織、民政部門等。此外,其他養老院和公益組織也可以作為監護人。具體來說,只要不被法律禁止,有監護能力,都可以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過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在他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做老人監護人有什麽要求?3如何處理老人的殘疾監護人?

法律分析:失能老人的監護人可以通過指定監護人或者決定監護人來確定。

如果失能老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對監護有爭議,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則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民法》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書面確定其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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